实施更加灵活的政策 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
鼓励和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重大科技计划、科学工程和专业学术交流,有助于实现国际协同创新,提升我国教育科研水平。
日前,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外交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等6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对教学科研人员学术性质的出国与其他性质的出国实施以任务为导向的区别管理,今后,高校和科研院所中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退离休返聘人员)以及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出国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在因公出国管理要素审核等方面实施更加灵活的政策。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将更加便利、高效。
文件强化了高校和科研院所在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方面2项自主权,一是将学术交流合作的具体界定职责赋予高校和科研院所,也就是说,在因公出国管理中,哪些属于学术交流合作,主要由高校和科研院所界定,这也符合其专业性特点。二是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年度计划由高校和科研院所负责管理,由原先需要按外事审批权限报批,调整为报备,主要供上级管理部门宏观把握。
针对国内引进的“海归”人才出国开展学术交流,文件也明确了相关政策,提出教学科研人员出国执行公务原则上仍需要持因公护照,但对于像持外国长期居留身份证件的“海归”人才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在履行必要手续后,可持普通护照出国执行公务,并予报销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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