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核发换发新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新制度及规定的公告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化妆品生产许可按《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及其配套文件、本局依据规范制定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现场核查、审批。
二、原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一律在2016年12月31日前换发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根据许可证有效期限的情况,按下列要求的时限进行申报。
(一)原《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许可有效期限合并处置(以下简称原许可),以先到者为准。
(二)下列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换证申请,并按新申办企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申报、核查、审批。
1、原许可已过有效期限、或有效期在2016年8月1日前到期的,在2016年5月前提出申请。
2、原许可有效期在2016年8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在有效期到期前2-3个月间前提出申请。
3、原许可有效期在2017年1月1日到2017年2月28日期间到期的,在2016年10月提出申请。
上述企业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本部门在本年度内不再接受其许可申请。
(三)原许可有效期在2017年3月1日之后的,在2016年11月前提出申请,直接换发新证。许可申请只提交申请表,不需提交其它材料,不进行现场审 核。直接换证企业的许可有效期限沿用原许可有效期限。直接换证企业在许可期限届满时按新申请许可程序进行办理。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辖区市、省直管县(市)食 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按《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对直接换证的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情况,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采取限期整改、停业整顿 直至提请吊销生产许可证等措施。
三、从2017年1月1日起没有取得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停止生产。
四、为规范化妆品生产许可的申请、现场核查、审批等工作,依据《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及其配套文件,本局制定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报资料要求》、《化 妆品生产企业选址与厂房设计基本要求》、《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资料示范文本》等相关规定,现予发布,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五、根据新化妆 品生产许可证的要求,新化妆品生产许可证需标注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和“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必须在于2016年3月15日前将原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和“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报省局保化监管处。
特此公告。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