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和林业车辆核准和市场监督的法规(EU) No 167/2013(OJ L 60,2.3.2013,p.1)规定了欧盟农业和林业车辆综合型式核准系统,还规定了功能安全、职业安全和环境性能基本规则和原则,授权欧盟委员会制定法规草案技术规范。
依照法规(EU) No 167/2013第19条,指令97/68/EC规定了移动机械污染排放限制值、测试程序和要求适用于农业和林业车辆。指令2000/25/EC在附录I和II中规定了作为单独技术单元的发动机或发动机系列污染物排放欧盟型式核准要求,和安装了内燃机的农业和林业车辆欧盟型式核准要求。此外,指令2009/63/EC在附录VI中规定了关于轮式农业和林业车辆允许外部声音水平的欧盟型式核准要求。以上指令将随着2016年1月1日生效的法规(EU)No 167/2013而撤销,因此这些规定也必须转入通报草案。
欧盟委员会被授权引用指令97/68/EC规定的测试程序和排放限值,从撤销的指令中转入农业和林业车辆环境性能技术要求和测试程序以适应技术进步,尽可能地基于或引用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框架采纳的国际要求(修订的1958年协定)。然而,附带草案完全符合关于依照UNECE法规承认替代型式核准的指令97/68/EC的规定。在这方面,型式核准和(如适用)污染物排放核准标志被认为与关于农业和林业车辆发动机和发动机系列的通报草案管辖的核准相同。
该通报法规拟批准日期为7月,拟生效日期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