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它注意事项
(一)专业委指导专家、项目负责人和参与单位之间应建立良好的项目协作关系,确保项目的进度和质量。专业委组织项目中期检查、预审或统稿工作时,应将参与单位纳入相关工作当中,切实发挥参与单位在制标过程中的作用。
(二)为扩大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的影响力和服务力度,增强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实用性和有效性,鼓励各项目负责起草单位吸纳有条件和能力、愿意共同参与标准制(修)订活动的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参加项目起草小组的工作。
(三)根据专业委意见及整体制标工作需要,我委对个别申报项目内容进行了调整,请相关负责起草单位根据要求调整项目研究内容,并于2016年7月31日前调整后的《计划任务书》。逾期未能提交的将视为无法承担该项目,我委将取消其对该项目的承担资格。
(四)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另行下达。
国家认监委
2016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