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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关于开展全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情况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2016-06-26 来源: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加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切实实施《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以下简称GMP),确保生产企业持续保持许可条件,维护稳定、持续、安全的生产质量保障体系,查找消除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省局决定,在全省开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情况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省《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标注具体品种明细(含受托生产产品)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二、检查内容
  
  按照GMP和国家总局《保健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的要求,对生产企业实施GMP情况、日常管理情况以及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生产许可条件保持、洁净车间净化设施设备完好和日常监测、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执行、原料采购及检验和使用、企业检验机构自检能力建设等情况。
  
  三、检查方式
  
  专项监督检查由市(地)局组织实施。由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地)局组织,组成2-3人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在生产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每个企业检查安排1-2天时间。按照《保健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附件1),逐条检查、逐条评价。检查组依据现场检查情况,填写《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附件2)。对重点检查项目发现的问题,要有详细的记载和说明。本次检查结果应当作为对企业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使用。
  
  省局随时对各地现场检查情况进行督导督查,同时对生产企业重点检查项目进行抽查。
  
  四、问题处理
  
  (一)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可现场整改的,要求企业立即整改纠正;
  
  (二)对现场不能整改但在一定期限内可整改的问题,应要求企业限期进行整改;
  
  (三)发现不具备整改条件且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等重大问题的,应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四)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立即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必要时可对发现的问题产品抽样送检。
  
  (五)发现重大问题及影响持续保持许可条件的,应立即向省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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