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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口货物检验检疫标志监管工作的通知(京检通〔2011〕55号)

2016-06-25 来源: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各分支机构: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我局拟于2011年7月1日起将检验检疫标志的发放工作下放到各分支机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口货物需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范围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要求,目前北京地区需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进口货物有化妆品、橄榄油、玩具等3类。
  
  二、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总体要求
  
  检验检疫标志的加施和管理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并做到以下几点:
  
  (一)检验检疫标志在其证书的签发机构发放。
  
  (二)属于加施范围的加施,不属于加施范围的不准强制要求加施。
  
  (三)检验检疫标志的计费应以手工添加方式由检务计费人员在CIQ2000检验检疫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内完成。
  
  (四)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加施,未经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加施。
  
  三、工作流程
  
  检验检疫标志的管理参照空白证单管理。各分支机构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对本机构检验检疫标志的具体管理,并做好标志的领用、发放、核销、检查工作。检验检疫标志的日常管理工作一般由空白证单管理人员兼任,发放工作原则上由施检人员负责。
  
  (一)入库登记
  
  各分支机构检验检疫标志管理人员按需在通关处领用标志。领用后,管理人员要填写《检验检疫标志出入库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逐件核对编号和数量等信息,进行入库验收,发现问题要及时联系纠正补齐。
  
  (二)出库领用
  
  严格执行检验检疫标志领用登记制度。领用时要填写《登记表》,登记内容包括流水号、数量,并由领用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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