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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开展认证认可推荐性国家标准评审工作的通知(认办科〔2016〕11号)

2016-06-17 来源:国家认监委
  
  三、工作要求
  
  1.组建评审专家组。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注册部应分别组建评审专家组负责标准评审。评审专家应具备标准领域内的专业知识,熟悉被评价标准的基本情况,尤其是标准的应用状况和实际使用效果。每个参与评价的专家应真实、准确地提出评价意见。
  
  2.开展标准评审。专家评审组原则上采取集中评审方式,对标准的范围、标准的层级、标准的协调性、标准的适用性等方面进行评审。评审要求严格参照《方案》中相关规定开展,各负责单位可以据此制定具体评审实施细则。
  
  3.形成评审报告。每份标准应形成一份评审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对标准的范围、标准的层级、标准的协调性、标准的适用性给出废止、转化、修订、协调和继续有效的结论,并附相关判断的印证性材料,以及标准应用情况的综述等内容。
  
  4.提交评审结论。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注册部应填写《推荐性标准评审结论汇总表》(见附件1)。汇总表和评审报告应于2016年10月1日前提交国家认监委科标部。
  
  5.评审要严把推荐性国家标准的质量关,凡不属于《方案》中列明的四类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不得评审为“继续有效”;评审结论为“继续有效”的推荐性国家标准需在评审报告中明确原因及理由。(认证认可国家标准清单见附件2)
  
  联系人:娄丹,82262812,loud@cnca.gov.cn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
  
  2016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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