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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开展认证认可推荐性国家标准评审工作的通知

2016-06-15 来源:国家认监委
  
  3.形成评审报告。每份标准应形成一份评审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对标准的范围、标准的层级、标准的协调性、标准的适用性给出废止、转化、修订、协调和继续有效的结论,并附相关判断的印证性材料,以及标准应用情况的综述等内容。
  
  4.提交评审结论。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注册部应填写《推荐性标准评审结论汇总表》(见附件1)。汇总表和评审报告应于2016年10月1日前提交国家认监委科标部。
  
  5.评审要严把推荐性国家标准的质量关,凡不属于《方案》中列明的四类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不得评审为“继续有效”;评审结论为“继续有效”的推荐性国家标准需在评审报告中明确原因及理由。(认证认可国家标准清单见附件2)
  
  联系人:娄丹,82262812,loud@cnca.gov.cn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
  
  2016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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