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形成评审报告。每份标准应形成一份评审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对标准的范围、标准的层级、标准的协调性、标准的适用性给出废止、转化、修订、协调和继续有效的结论,并附相关判断的印证性材料,以及标准应用情况的综述等内容。
4.提交评审结论。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注册部应填写《推荐性标准评审结论汇总表》(见附件1)。汇总表和评审报告应于2016年10月1日前提交国家认监委科标部。
5.评审要严把推荐性国家标准的质量关,凡不属于《方案》中列明的四类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不得评审为“继续有效”;评审结论为“继续有效”的推荐性国家标准需在评审报告中明确原因及理由。(认证认可国家标准清单见附件2)
联系人:娄丹,82262812,loud@cnca.gov.cn
附件:1.推荐性国家标准评审结论汇总表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
2016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