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责任落实和监督检查
(十三)承租企业对其租赁社会仓储设施收储和管理的粮食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政策执行、收购资金和补贴资金管理、销售出库等承担全部直接责任;央企集团总部为其直属企业租仓收储提供统一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推荐地方骨干粮食企业开展租仓收储的,要通过指定当地融资担保机构提供第三方担保,承担担保责任。承租企业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对承租企业落实租仓库点制度执行情况要进行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导整改和追责。
(十四)承租企业与出租企业依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粮权确认书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责任。承租企业和出租企业之间出现经济纠纷,经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无效的,依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十五)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承租企业的收储和出库等行为履行行政监督检查职责。地方政府其他相关部门依各自职责承担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监督责任。对疏于监督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关部门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十六)农业发展银行对贷款企业租仓收储粮食的资金履行监管职责,对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按规定对存在问题采取相应信贷制裁措施。
(十七)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承担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行政监管责任,维护正常的粮食收购秩序。承租企业和出租企业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和严格监管下开展政策性粮食租仓收储工作。
五、违规行为处理
(十八)承租企业或出租企业出现违约,应首先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十九)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承租企业上级管理单位,对承租企业及其租赁库点出现以下行为的,应立即责成承租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储粮安全、生产安全、管理规范,对拒不执行的采取行政或经济处罚,承租企业上级管理单位应组织将储粮调出或安排拍卖出库,相关费用由承租企业承担。
1.租赁库点存在储粮安全、安全生产隐患;
2.承租企业未严格执行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和储存期间质量安全管理、粮食收购资金管理和兑付等各项规章制度;
3.承租或出租企业资料弄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