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业资信良好,无不良经营记录(其中,承担过政策性粮食收储任务的企业,未发生过违规违纪、拖延阻挠出库等行为);无较大及以上粮油储存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记录;未列入工商异常名录或“黑名单”。
3.产权清晰,无债权债务纠纷。企业无其他对外抵押、质押等担保行为(农发行贷款抵押、质押除外),资产无其他法律风险,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未列入银行征信系统异常名录或“黑名单”。
4.拥有拟出租设施附着土地的使用权,且使用权剩余期限不短于拟租赁时限,原则上不短于3 年。
5.出租企业必须是资产所有者,不得是转租单位。
6.拟出租的仓储设施及库区应能保证储粮安全和生产安全需要,仓房及保粮技术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用于出租仓容规模,原则上东北三省一区不低于1 万吨,小麦主产区不低于6000 吨,南方稻谷产区不低于4000 吨。配备必要和适用的烘干设施及称重、输送、清杂整理、机械通风和电子检温等设备,具有粮食水分、质量等级等满足收购要求的检验设备、仪器,以上设施设备也可由承租方提供;能够为承租方提供正常工作、生活条件。
7.租赁库点所处位置符合防火、防汛、防污染等安全要求,不得位于低洼易涝、行洪区,库区及周边1 千米内无易燃、易爆、毒害危险品和污染源;库区封闭,院内布设监控设施,实现监控全覆盖且功能正常;仓储设施设备和附属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消防、用电、排水及建设手续符合国家和地方要求,通过有关部门验收。
8.优先使用具有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社会粮食仓储设施和国家资助建设的社会粮食仓储设施。
(七)承租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具备开展政策性粮食租仓收储的管理能力。粮食收购、销售出库期间向每个租赁库点派出不少于5 名在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租赁库点粮食质量和储存品质等项目的检验、检斤、票据复核、粮款结算等关键环节的业务;检化验人员应经专业培训,且人员数量应与收购粮食数量相匹配。储存保管期间按每4000吨粮食不少于1 人,且每个租赁库点不少于2 人的标准,由承租企业直接派出包括熟悉储粮安全等业务的管理团队,负责日常粮食保管工作。承租企业应于收储工作启动前将向租赁库点派出的工作人员名单及其岗位职责等情况报租赁库点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查。承租企业要根据自身的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合理确定租赁社会仓容的规模和库点。中央粮食企业在收储矛盾突出的地区没有直属粮库的,在具备法人管理团队和完全承担风险的情况下,可以租赁当地社会仓容收储政策性粮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