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5-01-12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sn.scfda.gov.cn/CL2869/97225.html
【发布日期】 2015-01-12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sn.scfda.gov.cn/CL2869/97225.html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是否可以利用药业生产设备进行食品生产的请示》(吉食药监发〔2014〕34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要求,食品、药品的生产过程要尽可能采取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污染、交叉污染等风险,确保食品、药品质量安全。鉴于上述原因,为防止食品、药品间的交叉污染,我局不同意药品与食品共线生产。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