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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厅关于利用药业生产设备进行食品生产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6-04-18 来源:遂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单位】 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厅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5-01-12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sn.scfda.gov.cn/CL2869/97225.html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是否可以利用药业生产设备进行食品生产的请示》(吉食药监发〔2014〕34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要求,食品、药品的生产过程要尽可能采取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污染、交叉污染等风险,确保食品、药品质量安全。鉴于上述原因,为防止食品、药品间的交叉污染,我局不同意药品与食品共线生产。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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