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服务指南消费指南  服务热线:400-8269-121

长三角营养保健产业联盟浙江省协会上海协会江苏省协会江西省协会安徽省协会台湾产业馆地方站浙江站上海站江苏站江西站安徽站

您当前的位置 :健康资讯 » 认证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四十三号)全文下载

2016-03-29 来源:121健康网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下列慈善信息:
  
  (一)慈善组织登记事项;
  
  (二)慈善信托备案事项;
  
  (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
  
  (四)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
  
  (五)对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资助补贴等促进措施;
  
  (六)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的信息;
  
  (七)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开展检查、评估的结果;
  
  (八)对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表彰、处罚结果;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十一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第七十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上述信息有重大变更的,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
  
  第七十三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
  
  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七十四条 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七十五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第七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九章 促进措施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向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等提供慈善需求信息,为慈善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慈善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十九条 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八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八十一条 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八十二条 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十三条 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的,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
  
  第八十四条 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
  
  第八十五条 慈善组织开展本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慈善活动需要慈善服务设施用地的,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慈善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八十六条 国家为慈善事业提供金融政策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为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提供融资和结算等金融服务。
  
  第八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向社会提供服务,并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
  
  第八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弘扬慈善文化,培育公民慈善意识。
  
  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将慈善文化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培养慈善专业人才,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展慈善理论研究。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慈善公益宣传活动,普及慈善知识,传播慈善文化。

扩展阅读

相关资讯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121健康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和程序等作品,版权均属121健康网所有。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填写Email地址,试阅行业信息专报:

公众号头像 health121

121健康商城是长三角营养保健产业联盟健康产品服务平台的服务窗口之一。健康产品100%正品,厂家直供,专业营养师分享。

微信“扫一扫”立即关注

微信号:health121qjd

不良信息举报 中国网信网 网警 可信网站
 
QQ在线咨询
邮箱
咨询热线
400-8269-121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