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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全文下载

2016-03-29 来源:121健康网
  
  第十四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产;
  
  (二)按照托管合同的约定,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三)按照规定和托管合同的约定,监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
  
  (四)执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指令,并报告托管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产应当独立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独立于投资管理人投资和托管人保管的其他财产。
  
  第十六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产混同于其他财产投资、保管;
  
  (二)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未公开的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章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违规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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