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评估方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3号)精神,抓好《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办发[2015]89号)的落实,按照2016全国标准化工作总体要求,现就进一步从源头上确保标准质量和协调性,加强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做好国家标准立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立项原则
落实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要求,推动实施国家标准化战略,坚持改革创新、协同推进、科学管理、服务发展基本要求,适应经济建设、社会治理、生态文明、文化发展以及政府管理等领域标准化需求,实施“标准化+”战略行动,统筹国内国际,推进标准体系结构性改革,从源头上提升标准质量和水平。
二、立项范围
(一)强制性国家标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3号),2016年将全面开展强制性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整合精简工作。除符合标准体系、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际贸易急需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再下达新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计划。确有必要的项目,在符合《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精神的前提下,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经充分论证后提出。
(二)推荐性国家标准。重点提出基础通用、与强标配套的项目,减少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数,推动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过渡。具体支持项目包括:
1. 列入国家产业政策、规划、重大专项等国家支持发展的重要标准;
2. 《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明确提出的农产品安全、消费品安全、节能减排、基本公共服务、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和装备升级、新型城镇化、现代物流等领域标准;
3. 采用ISO、IEC等国际标准,或国际国内统筹推进的标准;
4. 基础术语、图形符号、统计方法、分类编码等标准,通用方法、通用技术和通用管理(含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跨行业跨领域使用的基础件、原材料、设备等产品标准,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产品标准;
5. 经复审确认的修订标准。
(三)国家标准外文版项目
优先支持《标准联通“一带一路”行动计划(2015-2017年)》中提出的航空航天、铁路、公路、石油天然气、钢铁、有色金属、工程机械、家用电器等重点领域。采用国际标准的,不列入国家标准外文版翻译计划。
(四)国家标准样品
重点满足科研和产业发展需要的研复制标准样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