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健全工作机制
7.完善标准化统筹协调机制。依托省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联席会议,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标准化发展政策和措施;整合全省各部门、各行业标准化资源,研究解决标准化重大问题,统筹协调跨部门、跨领域重要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省质监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8.加强标准化与科技创新紧密结合。依靠科技创新提升标准研制水平,将企业承担的科研项目能否形成各类标准作为立项的重要参考,通过标准制定加快科研成果转化。(省质监局、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9.强化标准实施综合监管。联合推动各级各类标准化试点工作,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探索建立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结合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贯彻实施国家相关标准,扩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用范围,推动简政放权。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先进标准引领我省传统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打破贸易技术壁垒,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在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及民生工程等领域,加大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力度,切实保障安全惠及民生。(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落实保障措施
10.加强队伍保障。遵循广泛参与、公开透明、协商一致、管理科学的原则,围绕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重点领域,筹建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支撑和保障地方标准制修订等工作。加强对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日常运行的监督管理,完善考核评价机制。支持国际、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工作组落户辽宁。(省质监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强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标准化工作经费,加大对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公益类推荐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支持力度。探索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经费投入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各界加大投入。(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加强法治保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工作要求,开展对现行相关标准化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评估,适时提出《辽宁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辽宁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等地方法规修正案,及时修订完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现法规修订与改革决策有效衔接,确保改革于法有据。(省质监局、省政府法制办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加强信息保障。按照全国标准信息网站建设统一要求,以辽宁标准馆为载体,规划建设全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推进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标准信息交换与资源共享。建立标准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强制性国家标准全文;推进我省地方标准信息公开和共享,及时向社会公开标准制修订过程信息;引导企业通过平台自我声明和公开企业标准信息;为企业声明、消费者查询、社会监督、政府监管提供标准信息的大数据支持。(省质监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加强舆论保障。加强对与人民生活和社会管理等密切相关重要标准的普及性宣传,深入开展标准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等活动,营造人人关注标准、人人使用标准的良好社会氛围。(省质监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协同配合,按照本行动计划要求,结合实际,落实责任分工,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各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