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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 行动计划(2015—2016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118号)

2016-02-14 来源:121健康网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30日
  
  辽宁省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67号),推进我省标准化工作改革,落实改革第一阶段(2015—2016年)的各项任务,特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创新标准体系
  
  1.放开企业标准备案管理。研究制定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管理办法,建立辽宁省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先行在沈阳、抚顺两市开展试点,总结推广试点经验。逐步放开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管理,落实企业标准化主体责任,鼓励标准化专业机构对企业公开的标准开展比对和评价,强化社会监督。(省质监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开展团体标准试点。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在智能机器人、航空装备、精细化工、金属材料、信息技术等领域,鼓励科技类学术团体以及有条件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开展团体标准试点。(省质监局、省民政厅、省科协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清理强制性地方标准。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制定范围和原则,对不再适用的,予以废止;对不宜强制的,转化为推荐性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改革方案》已明确的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医药卫生领域的强制性地方标准,按现有模式管理,并分别开展清理评估工作。其他领域确需强制的地方标准,提出修订上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建议。(省质监局、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开展推荐性地方标准复审和制修订。按照《改革方案》对推荐性地方标准制定范围的界定,集中对滞后老化、矛盾交叉的标准进行复审和修订。加强地方标准立项评估和过程监督,优化标准制修订程序,提高标准质量和制修订效率。以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特色旅游、现代农业、高标准农田建设、环境保护等具有地域特色领域为重点,加强推荐性地方标准制定。(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旅游局等有关部门,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支持企业参与国家标准制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国发〔2015〕28号),围绕我省工业强基工程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要求,重点在装备制造、冶金、建材、轻工、现代服务及节能降耗等领域,结合企业在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中的优势,积极推动其参与或主导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省质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有关部门、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推动辽宁标准走出去。为提升我省制造业国际化水平,在高端装备、智能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引导和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抢占技术标准竞争制高点,以辽宁标准走出去带动辽宁制造和辽宁企业走出去。(省质监局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有关部门、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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