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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2016年度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计划项目的通知

2016-01-31 来源:121健康网
   完善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做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项目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和《辽宁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辽宁省卫生计生委从即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集2016年度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计划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集标准范围
  
  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国家标准,但需要在我省范围内统一实施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重点制定以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一)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二)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检验方法;
  
  (三)适宜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本省地方特色食品;
  
  (四)我省现行的6项辽宁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附件1)有不适应当前食品安全需要,或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定不符、与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矛盾、冲突、重复或存在缺陷等问题,需要进行修订(废止)的。
  
  征集范围不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
  
  二、具体要求
  
  (一)立项建议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和《辽宁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有利于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满足食品安全工作需要;
  
  (二)反映我省地方食品特点和食品产业发展需求;
  
  (三)有利于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食品安全标准适用范围的矛盾、重复和缺失问题;
  
  (四)已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相关评估基础。
  
  三、提出立项建议要求
  
  (一)建议承担标准起草的单位应当为科研机构、教育机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学术团体或行业协会。鼓励相关单位联合提出立项建议。
  
  (二)建议立项的标准应当有充分的研究数据和结论,提交立项建议的同时应当提供支持立项建议的工作基础和条件、相关科学文献、专家论证意见。
  
  四、承担起草工作要求
  
  (一)建议承担地方标准起草的工作单位应当具有标准制定、修订的工作经验和科研设备,能支持标准起草人工作,确保其按时完成标准起草工作;
  
  (二)标准起草工作的负责人应当熟悉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及备案指南》以及《辽宁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食品安全标准管理法规,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学风严谨,责任心强;
  
  (三)标准起草单位和负责人应当充分论证,熟悉相关领域食品安全情况,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能够了解各方面意见,按时完成标准起草任务。
  
  五、立项建议报送程序
  
  提出立项建议时,应当报送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
  
  (一)电子文件报送。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书格式(见附件2)填写,发送电子邮件至省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处(lnwjwspc@163.com)。
  
  (二)纸质文件报送。将填写并经单位审核盖章的建议书邮寄或传真至省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处。邮寄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82号,邮编:110005,传真:024-23392357 。
  
  六、其他事项
  
  (一)征集立项建议截止日期为2016年2月29日。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参照上述要求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附件:1.辽宁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汇总表
  
  2.2016年辽宁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书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
  
  2016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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