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全文
扩大市场化服务供给。积极稳妥推进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逐步转为企业,规范转制程序,完善过渡政策,鼓励其提供更多切合市场需求的生活性服务。加快生活性服务业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推动服务重心转向企业、行业和市场,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创建全国服务业创新成果交易中心,加快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程。总结推广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经验,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开展新一轮试点示范工作,力争在一些重点难点问题上取得突破。稳步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开展拉动城乡居民文化消费试点工作,推动文化消费数字化、网络化发展。
提升国际化发展水平。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推进文化、健康、养老等生活性服务领域有序开放,提高外商投资便利化程度,探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支持具备条件的生活性服务业企业“走出去”,完善支持生活性服务业企业“走出去”的服务平台,提升知名度和美誉度,创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服务品牌。鼓励中华老字号服务企业利用品牌效应,带动中医药、中餐等产业开拓国际市场。增强境外投资环境、投资项目评估等方面的服务功能,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法律、会计、税务、信息、金融、管理等专业化服务。
(二)改善消费环境。
营造全社会齐抓共管改善消费环境的有利氛围,形成企业规范、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多元共治格局。鼓励弹性作息和错峰休假,强化带薪休假制度落实责任,把落实情况作为劳动监察和职工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推动生活性服务业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将有关信用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完善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逐步形成以诚信为核心的生活性服务业监管制度。深入开展价格诚信、质量诚信、计量诚信、文明经商等活动,强化环保、质检、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的行政执法,完善食品药品、日用消费品等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严厉打击居民消费领域乱涨价、乱收费、价格欺诈、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计量作弊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服务市场秩序。完善网络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担保、损害赔偿、风险监控、网上抽查、源头追溯、属地查处、信用管理等制度,引入第三方检测认证等机制,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适应消费结构升级需求,加大对社会投资的引导,改造提升城市老旧生活性服务基础设施,补齐农村生活性服务基础设施短板,提升生活性服务基础设施自动化、智能化和互联互通水平,提高服务城乡的基础设施网络覆盖面,以健全高效的基础设施体系支撑生活性服务业加快发展和结构升级。围绕旅游休闲、教育文化体育和养老健康家政等领域,尽快组织实施一批重大工程。改善城市生活性服务业发展基础设施条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大中城市停车场、立体停车库建设。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在已规划建设地铁的城市同步扩展地下空间,发展购物、餐饮、休闲等便民生活性服务。统筹体育设施建设规划和合理利用,推进企事业单位和学校的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
(四)完善质量标准体系。
提升质量保障水平。健全以质量管理制度、诚信制度、监管制度和监测制度为核心的服务质量治理体系。规范服务质量分级管理,加强质量诚信制度建设,完善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平台。加强认证认可体系建设,创新评价技术,完善生活性服务业重点领域认证认可制度。健全顾客满意度、万人投诉量等质量发展指标。加快实施服务质量提升工程和监测基础建设工程,规范集贸市场、餐饮行业、商品超市等领域计量行为,完善涉及人身健康与财产安全的商品检验制度和产品质量监管制度。实施服务标杆引领计划,发挥中国质量奖对服务企业的引导作用。
健全标准体系。制定实施好国家服务业标准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工程,加快家政、养老、健康、体育、文化、旅游等领域的关键标准研制。完善居住(小)区配套公共设施规划标准,为生活性服务业相关设施建设、管理和服务提供依据。积极培育生活性服务业标准化工作技术队伍。继续开展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总结推广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