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复审的初评和复评工作已经完成。现将复审结论予以公示(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期
本次公示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15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1.各单位和个人如有反馈意见,应形成书面材料,在公示期内邮寄到认监委科技标准部标准管理处(以邮戳为准)。单位意见应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意见应留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邮政编码:100088。
2.公示期内,如有相关咨询事宜,请与认监委科技标准部标准管理处联系(联系人:汪环海),联系电话:010-82260840。
三、其他要求
1. 本次复审结论公示不包括卫生检疫专业相关标准。
2. 部分复审复评结论不够规范,请相关专业委组织专家研究确定具体的内容,并于2015年12月15日前反馈我部联系人。
3.请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标准化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公示工作,并及时汇总和报送反馈意见。
4.复审修订项目应以我委正式下达的复审修订计划为准。
国家认监委科技与标准管理部
201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