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0 计算
A4
X4 = ──
m4
式中:X4??样品中锋的含量,mg/kg;
A4??测定用样品镍的含量,μg;
m4?一样品质量,g。
2.8 铜
2.8.1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按 GB 5009.13《食品中铜的测定方法》第二法,原子吸
收分光光度法执行。
2.8.2 二乙胺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法:按 GB 5009.13 第一法 二乙胺基二硫代甲酸钠
法执行。
样品处理同2.7.4.1。
3 细菌检验
3.1 菌落总数测定
按GB 4789.2《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执行。
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执行。
3.3 致病菌
按 GB 4789.4《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5《食品卫生微
生物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 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1《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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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卫生部防疫司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卫生防疫站、湖南省卫生防疫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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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88-08-10批准 1989-06-01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