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录 B
数字修约规则
(补充件)
在制订、修订标准中,各种测量、计算的数值需要修约时,应按下列规则进行。
B.1 在拟舍弃的数字中,若左边第一个数字小于5(不包括5)时,则舍去,即所拟保留
的末位数字不变。
例如:将14.2432修约到保留一位小数。
修 约 前 修 约 后
14.2432 14.2
B.2 在拟舍弃的数字中,若左边第一个数字大于5(不包括5)时,则进一,即所拟保留的
末位数字加一。
例如:将26.4843修约到只保留一位小数。
修 约 前 修 约 后
26.4843 26.5
B.3 在拟舍弃的数字中,若左边第一个数字等于5,其右边的数字并非全部为零时,则进
一,即所拟保留的末位数字加一。
例如:将1.0501修约到只保留一位小数。
修 约 前 修 约 后
1.0501 1.1
B.4 在拟舍弃的数字中,若左边第一个数字等于5,其右边的数字皆为零时,所拟保留的
末位数字若为奇数则进一,若为偶数(包括"0")则不进。
例如:将下列数字修约到只保留一位小数。
修 约 前 修 约 后
0.3500 0.4
0.4500 0.4
1.0500 1.0
B.5 所拟舍弃的数字,若为两位以上数字时,不得连续进行多次修约,应根据所拟舍弃数
字中左边第一个数字的大小,按上述规定一次修约出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