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 消毒液纱布。
4 培养基和试剂
4.1 乳糖胆盐发酵管:GB 4789.28中3.9。
4.2 伊红美蓝琼脂:GB 4789.28中3.25。
4.3 营养琼脂:GB 4789.28中3.7。
4.4 乳糖发酵管:GB 4789.28中3.10。
4.5 灭菌盐水。
4.6 革兰氏染色液:GB 4789.28中1.2。
5 操作步骤
5.1 检样的采取和送检。
瓶装酒类应采取原包装样品,散装者应用灭菌容器采取,放入灭菌磨口瓶中。
5.2 检样采取数量
瓶装酒类采取原包装两瓶,散装者采取500mL。
5.3 检样的处理
瓶装酒类:用点燃的酒精棉球烧灼瓶口灭菌,用石碳酸纱布盖好,再用灭菌开瓶器将
盖启开,含有二氧化碳的酒类可倒入另一灭菌容器内,口勿盖紧,覆盖一灭菌纱布,轻轻
摇荡。待气体全部逸出后,进行检验。散装酒类:可直接吸取,进行检验。
5.4 检验方法
见GB 4789.2~4789.16各有关致病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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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卫生防疫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以贤。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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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94-03-18批准 1994-09-01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