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食品检验 代替GB 4789.20-84
Microbiological examination of food hygiene Examination
of aquatic product foo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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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产食品检验的基本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鱼类和贝甲类及其糜制品和熟制品的检验。
2 引用标准
GB 4789.1~4789.31 食品卫生检验方法 微生物学部分
3 设备和材料
3.1 现场采样用品
3.1.1 采样箱、篮。
3.1.2 灭菌塑料袋。
3.1.3 有盖搪瓷盘。
3.1.4 灭菌刀,镊子,剪子。
3.1.5 灭菌具塞广口瓶。
3.1.6 灭菌棉签。
3.1.7 温度计。
3.1.8 带绳编号牌。
3.2 实验室检验用品
见GB 4789.2《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卫生微生
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和GB 4789.4~GB 4789.16各有关致病菌检验。
4 培养基和试剂
见GB 4789.28。
5 操作步骤
5.1 样品的采取和送检
赴现场采取水产食品样品时,应按检验目的和水产品的种类确定采样量。除个别大型
鱼类和海兽只能割取其局部作为样品外,一般都采完整的个体,待检验时再按要求在一定
部位采取检样。在以判断质量鲜度为目的时,鱼类和体型较大的贝甲类虽然应以一个个体
为一件样品,单独采取一个检样,但当对一批水产品作质量判断时,仍须采取多个个体做
多件检样以反映全面质量,而一般小型鱼类和对虾、小蟹,因个体过小在检验时只能混合
采取检样,在采样时须采数量更多的个体,一般可采500~1000g,鱼糜制品(如灌肠、鱼
丸等)和熟制品采取250g,放灭菌容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