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试验结果允许差不超过0.2%,求其平均数,即为测定结果。测定结果取小数点后
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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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商业部粮食储运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修吾、杨浩然、吴艳霞、吕桂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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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局1985-11-02发布 1986-07-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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