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分析结果符合允许差的要求时, 则取两次测定的算术平均值作为结果, 精确至
0.001g/kg。
9 允许差
由同一分析者同时或相继进行的两次测定结果之差不得超过0.01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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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食品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食品公司卫生检测研究中心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翟为安、费莎、潘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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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1988-02-25批准 1989-03-01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