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
出 口 腊 肠 检 验 规 程 SN/T o222.2?93
Rule of inspection for export saus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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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腊肠的检验方法及判定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鲜冻猪肉经加工、调料灌制、烘烤制成出口腊肠的检验。
2 引用标准
GB 5009.8 食品中蔗糖的测定方法
GB 5009.33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测定方法
GB 5009.4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033 出口产品包装用瓦楞纸箱
GB 9695.8 肉与肉制品氯化物含量测定
GB 9695.15 肉与肉制品水分含量测定
SN 0168~0178 出口食品中微生物检验方法
3 检验
3.1 原辅材料的检验
3.1.1 原料:猪肉按 ZB X04 005检验,干肠衣按 ZB B45 003检验。
3.1.2 辅料:用于加工腊肠的白砂糖、酒、食盐、亚硝酸盐和硝酸盐应符合食
品卫生和质量要求。
3.2 成品检验
3.2.1 抽样
3.2.1.1 抽样原则:出厂检验按生产日期随机抽样,出口检验按报验批次随机抽样。
3.2.1.2 抽样数量:100箱以内抽 3箱,超过 100箱的按 1%增抽。不足 100箱按 100
箱计。感官检验,按扦取的数量,每箱抽样不少于 50% 。理化检验、微生物检验,在
感观检验所扦样品中,每箱抽取 4 根,每批样品不少于 2000g。
3.2.2 感官检验
3.2.2.1 规格,见表 1:
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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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格 │ 腊肠长度,cm │ 肠衣扁径阔度,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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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级腊肠 │ 18±1 │ 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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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腊肠 │ 14±1 │ 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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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 肠 │ 6.3±0.5 │ 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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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2 组织状态:肠衣干燥完整、紧贴肉馅,切面坚实,外形有干缩细密的皱纹,硬
度适中并有弹性,肥肉颗粒均匀,不带毛和其他污物,不允许空肠、泡肠和出现粘液。
3.2.2.3 色泽:肥瘦肉色泽分明,肥肉呈乳白色,瘦肉呈暗红色或玫瑰红色,有光泽,外
层映出肠衣的本色,不呈红白混色,不允许暗褐色和血污。
3.2.2.4 气味和滋味:具有腊肠固有的浓郁香味及甜咸味,无酸味、油腻味和其他异味。
3.3 理化检验
理化指标及检验方法,见表2:
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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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指 标│ 检 验 方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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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分,% │ ≤20 │ 按 GB 969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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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以 NaCl计),% │ ≤8 │ 按 GB 96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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蔗糖,% │ ≤20 │ 按 GB 5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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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价(以 KOH计),mg/g 脂肪 │ ≤4 │ 按 GB 5009.44中 12.3条规定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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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硝酸盐(以 NaNO2计),mg/kg │ ≤20 │ 按 GB 50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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硝酸盐(以 NaNo3 计),mg/kg │ ≤500 │ 按 GB 5009.33镉柱法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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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微生物检验
按 SN 0168~0178进行检验。
3.5 包装检验
3.5.1 外包装纸箱质量应符合 GB 5033规定要求。
3.5.2 包装纸箱及衬垫材料须坚固、干燥、清洁、无霉、无异味、标记清晰、准确美
观,适于贮存和长途运输。
3.5.3 加工后的腊肠须凉至室温,经检验合格后,按每把净重 2.5 kg装箱,每箱净重
15 kg,装箱须整齐美观。
4 贮存、运输
4.1 贮存库必须清洁、干燥、无异味和发霉,库温25℃以下,相对湿度在 85%以下。
4.2 按批号和生产日期分别堆垛,须批次清楚,先进先出。堆垛离墙 50cm,垛底必须有
垫衬板,离地面 10 cm。
4.3 经检验合格后应在 10 d 内发运,超过 15 d未发运的需重新检验。
4.4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漏水,车型须确保出口腊肠质量。
5 判定规则
5.1 出厂检验按生产日期抽样检验,经检验合格,出具厂检合格单,检验不合格的不得
出厂。
5.2 属于安全卫生项目应符合进口国卫生当局的限量标准,进口国无限量规定的可按合
同、本标准判定。
5.3 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凡属有碍安全卫生、酸败变质、发霉、硝酸盐和亚硝酸盐超过
标准规定者,不予复验,不得出口。
5.4 经检验不属于 5.3原因的不合格产品,报验人要求复验时,必须进行返工整理,
并有返工整理记录,复验只限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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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庆国、欧阳士平、伍满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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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1993-05-10 批准 1993-07-01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