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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出口水果罐头中甲基硫菌灵残留量检验方法

2015-03-04 来源:121健康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

出口水果罐头中甲基硫菌灵
残留量检验方法 SN 0200-93

Method for determination of thiophanate-methyl
residues in canned fruits for export 
──────────────────────────────────────-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水果罐头中甲基硫菌灵残留量检验的抽样、制样和液相色谱测定方
法。
本标准适用于出口梨罐头中甲基硫菌灵残留量的检验。

2 抽样和制样
2.1 检验批
以不超过1 500件为一检验批。同一检验批的商品应具有相同的特征,如包装、标记、
产地、规格和等级等。
2.2 抽样数量
批量(件) 最低抽样数(件)
1~25 1
26~100 5
101~250 10
251~500 15
501~1 000 17
1 001~ 1 500 20
2.3 抽样方法
按2.2规定的抽样件数随机抽取,逐件开启。每件至少取1罐作为原始样品,原始样品
总量不得少于2 kg。加封后,标明标记,及时送实验室。
2.4 试样制备
将所取原始样品在室温下开罐,将罐内液体和固体物分开并分别称重。按照两者比例
取1 000g代表性样品,经组织捣碎机捣碎,均分成两份,装入洁净容器内,作为试样。密
封,并标明标记。
2.5 试样保存
将试样于?18℃冷冻保存。
注:在抽样和制样的操作过程中,必须防止样品受到污染或发生残留物含量的变化。

3 测定方法
3.1 方法提要
样品中甲基硫菌灵用苯提取,提取液蒸干定容后,直接用反相液相色谱分离,紫外检
测器在268nm波长处检测,外标法定量。
3.2 试剂和材料
3.2.1 苯:分析纯,重蒸馏。
3.2.2 无水硫酸钠:分析纯。
3.2.3 甲醇:紫外光谱纯。
3.2.4 甲基硫菌灵标准品:纯度≥99%。
3.2.5 甲基硫菌灵标准溶液:准确称取适量的甲基硫菌灵标准品,用甲醇配制成浓度
为0.500 0 mg/mL的标准储备溶液。根据需要再配成适当浓度的标准工作溶液。
3.3 仪器和设备
3.3.1 高效液相色谱仪并配有可调波长紫外检测器。
3.3.2 微型混合器。
3.3.3 低速离心机。
3.3.4 微量化学处理仪。
3.3.5 组织捣碎机。
3.4 测定步骤
3.4.1 提取和净化
称取试样约5.0g(精确到0.01g)于25 mL离心管内,加5 mL苯和3g无水硫酸钠,立即
置于混合器上混匀2 min。将离心管放入离心机中以2 000r/min离心3 min。轻轻取出离心
管,用5 mL尖嘴吸管将上清液转移到20 mL具塞离心管中。残渣再用10 mL苯提取两次,合
并提取液。将20 mL离心管在微量化学处理仪上60℃条件下通空气挥发至干,取下,冷却至
室温。用1.0 mL甲醇溶解残渣,静置10 min后,取上清液供液相色谱测定。
3.4.2 测定
3.4.2.1 色谱条件
a. 色谱柱:μ Bondapak C 18,3.9×300mm;
b. 色谱柱温度:35℃;
c. 流动相:甲醇-水(60+40),1.2mL/min;
d. 吸收波长:268nm;
e. 满标度量程:0.01。
3.4.2.2 色谱测定
根据样液中甲基硫菌灵含量情况,选定峰高相近的标准工作溶液。标准工作溶液和样
液中甲基硫菌灵响应值均应在仪器检测线性范围内。对标准工作溶液和样液等体积参插进
样测定。在上述色谱条件下,甲基硫菌灵保留时间约为5.25min。
3.4.3 空白试验
除不加试样外,按上述测定步骤进行。
3.4.4 结果计算和表述
用色谱数据处理机或按下列公式计算:
h?c?V
X=─────-
hs?m  
式中:X??试样中甲基硫菌灵残留量,mg/kg;
h??样液中甲基硫菌灵的峰高,mm;
hs??标准工作溶液中甲基硫菌灵的峰高,mm;
c??标准工作溶液中甲基硫菌灵的浓度,μg/mL;
m??称取的试样量,g;
V??样液最终定容体积,mL。
注:计算结果需扣除空白值。

4 测定低限、回收率
4.1 本方法的测定低限为0.1mg/kg。
4.2 回收率
回收率的实验数据:甲基硫菌灵浓度在0.1~5.0mg/kg范围,回收率为86.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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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段文仲、王凤池、任世国、孙力军。
主要参考文献:
Padlo Cabras.etc.J.Agric.Food chem.30,597-599,198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1993-06-04批准 1993-08-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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