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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生制品的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2015-03-10 来源:121健康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花生制品的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QB 1733.1-93
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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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花生制品的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花生仁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各种花生制品
2 引用标准
GB 4789 食品卫生检验方法 微生物学部分
GB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
GB 5009.4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方法
GB 5009.5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方法
GB 5009.6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方法
GB 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方法
GB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方法
GB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009.56 糕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9688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10805 食品包装用硬质聚氯乙烯薄膜
GB 11680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
GB 12517.1 糖果试验方法
3 试验方法
3.1 净含量
在感量0.1g的天平上称量不少于3包(罐)样品,取平均值。
3.2 掉皮率
3.2.1 仪器
天平 感量0.1g。
3.2.2 步骤
称取样品100g,挑出掉皮粒,称其质量。
3.2.3 结果的表述
m1
X1 = ── × 100% ……………………………………………(1)
m
式中: X?─ 掉皮率,%;
m1?─ 掉皮粒质量,g;
m?─ 样品质量,g。
3.3 水分
采用GB 5009.3中第一法的方法测定,含糖量多的样品采用GB 12517.1中4.1条的方
法测定。
3.4 细度
3.4.1 仪器、设备
a?干燥箱;
b?干燥器;
c?分析天平 精度0.0001;
d?标准检验筛 100目。
3.4.2 步骤
称取样品100g,置于1000mL烧杯中,逐渐加水,不停搅拌,加水至800mL,使花生酱呈乳
状液态,然后全部倒入100目标准检验筛中,过筛,用水冲洗烧杯并倒入标准检验筛中,直
至筛中流出的水清为止。将筛中残渣移入预先干燥恒重的滤纸上,多余的水滤尽后,放入
105℃干燥箱内干燥2h,取出置于干燥器内冷却0.5h,称量,并重复干燥至恒重。
3.4.3 结果的表述
m2 
X2 = ──× 100% ………………………………………(2)
m
式中: X2?─ 细度;
m2?─ 干燥至恒重的残渣质量,g;
m?─ 样品质量,g。
3.5 蛋白质
采用GB 5009.5中规定的方法测定。
3.6 脂肪
采用GB 5009.6中规定的方法测定。
3.7 灰分
采用GB 5009.4中规定的方法测定。
3.8 酸价
采用GB 5009.56中规定的方法提取脂肪,采用GB 5009.37中规定的方法测定酸价。
3.9 过氧化值
采用GB 5009.56中规定的方法提取脂肪,采用GB 5009.37中规定的方法测定过氧化
值。
3.10 砷
采用GB 5009.11中规定的方法测定。
3.11 铅
采用GB 5009.12中规定的方法测定。
3.12 铜
采用GB 5009.13中规定的方法测定。
3.13 黄曲霉毒素B1
采用GB 5009.22中规定的方法测定。 
3.14 细菌总数
采用GB 4789.2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3.15 大肠菌群
采用GB 4789.3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3.16 致病菌
按照GB 4789有关规定检验。
4 检验规则
4.1 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4.2 从每批产品中按1/1000的比例随机抽取样品,每批抽样量不少于7包(罐)。
4.3 每批产品必须经生产厂检验部门进行检验,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4.4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须逐批
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标准中规定的所有项目,可根据产品质量情况,做不定期检验,
但至少每半年检验一次。当改变原辅料或生产工艺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4.5 检验结果均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的规定判为合格品。
4.6 若对判定结果有异议,允许复验一次,复验应加倍抽样,判定以复验结果为准。微
生物指标不合格者不得复验,判为不合格品。
4.7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委托仲裁单位复验及判定。
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
5.1.1 销售包装的标志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5.1.2 大包装应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重量、生产日期,并注明“防潮、防晒、
小心轻放”等标志。
5.2 包装
5.2.1 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符合GB 9687、GB 9688、GB 10805、GB 
11680的规定。
5.2.2 采用袋装或罐装等包装形式,包装严密,封口封罐平整,不漏气,图案清晰完
整。
5.2.3 外包装用双层瓦楞纸箱,箱内可根据产品需要衬有防潮纸,罐装纸箱内应有瓦楞 
纸衬隔,上下有衬垫。包装应牢固。 
5.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平整、无异味、有篷盖。运输中应轻装、轻卸、防雨、防晒。
5.4 贮存
5.4.1 产品应贮存于通风、干燥、阴凉、清洁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
性、潮湿的物品混贮。
5.4.2 产品堆放在垫板上,且离地、离墙20cm以上,中间留有通道。产品堆放整齐,堆放
高度以不倒塌、不压坏外包装为限。
5.4.3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花生酱的保质期不少于6个月,其他产品的保质
期不少于3个月。生产企业可根据本地生产条件规定产品的保质期,但不得低于上述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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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工业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陈岩 蒋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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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3?04?15批准 1993?12?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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