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俄得克不挥发物的试验方法 QB/T 1326.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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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重量法测定俄得克酒不挥发物的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俄得克酒不挥发物(总固形物)的测定。
2 原理
将试样在水浴上蒸发至干,不挥发物残留于容器中,用天平称其质量。
3 试验方法
3.1 仪器
3.1.1 瓷蒸发皿:150 mL。
3.1.2 电热干燥箱:105±2 ℃。
3.1.3 干燥器:以变色硅胶作干燥剂。
3.1.4 分析天平:感量0.1 mg。
3.2 分析步骤
取试样50mL或100mL于烘至恒重的蒸发皿中,置于蒸馏水水浴上蒸发至干,取下,将其
放入电热干燥箱中烘干1h,取出,置于干燥器内冷却30min,称量。重复操作直至恒重。
4 计算
(m2-m1)×1 000
X=─────────
V
式中: X??试样中不挥发物的含量,g/L;
m2??蒸发皿加不挥发物(总固形物)的质量,g;
m1??蒸发皿的质量,g;
V??取样体积,mL。
所得结果应表示至二位小数。
5 结果的允许差
平行试验测定值之差,不得超过平均值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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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工业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康永璞、朱珉、杜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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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1--11--25批准 1992--08--01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