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标准
黄豆酱检验方法 ZB X 66020-87
Analytic methods of the soybean paste 代替 74-78
━━━━━━━━━━━━━━━━━━━━━━━━━━━━━━━━━━━━━━━
本标准适用于以黄豆、小麦粉为原料酿造的豆酱各项感官、理化指标的测定。
1 取样
1.1 瓶装黄豆酱
每批任意抽取6瓶,其中3瓶分别进行感官、理化和卫生检验,余下3瓶留作保质期试验。
1.2 散装黄豆酱
散装成品搅拌均匀后,每批取样1500g,分装于3个磨口瓶内(取样的容器,用具必须
灭菌)。分别进行感官、理化和卫生检验。
2 感官检验
2.1 色泽、体态
将样品搅拌均匀后,倒入白色瓷盘中,观察其色泽和粘稠度,并品尝有无杂质。
2.2 香气
用玻璃棒搅拌样品,嗅其气味,鉴别其香气浓淡,是否有不良气味。
2.3 滋味
取少量样品放在口内,用舌尖涂布满口,反复吮咂,鉴别其滋味是否味鲜醇厚,咸甜
适口,后味长短有无异味。
3 理化检验
3.1 样品前处理
将黄豆酱样品搅拌均匀后,放入研钵中,在10min内迅速研磨至无颗粒,装入磨口瓶中
备用。
3.2 水分
样品在100~105℃电热恒温干燥箱中进行干燥,所失去的水分及挥发性物质的总量作为
水分的含量。
3.2.1 仪器
分析天平:感量1mg、称量200g;
电热恒温干燥箱:40cm×40cm×50cm;
称量瓶:Φ60mm、h30mm;
干燥器:内置有效干燥剂(无水氯化钙或变色硅胶)。
3.2.2 操作
称取搅拌均匀的黄豆酱(3.1)4.900~5.200g,置于已烘至恒重的称量瓶内(试样应均
匀地覆盖称量瓶底部)。
放入100~105℃干燥箱中,瓶盖斜置于瓶边,同时开启鼓风扭,干燥6h后,盖好取出,
放入干燥器内冷却至室温(约需半小时)称重。然后烘1h,冷却、称重,直至前后两次重量
差不超过5mg即视为恒重。
3.2.3 计算
W-W1
X1=━━━×100…………………………………(1)
W-W0
式中:X1??样品中水分的含量,%;
W??干燥前试样与称量瓶重量,g;
W1??干燥后试样与称量瓶重量,g;
W0??称量瓶重量,g。
3.2.4 允许误差
允许误差:0.50%
3.2 氨基氮
氮基酸分子中含有氨基和羧基,加入甲醛以固定氨基,使溶液显示出酸性。用氢氧化钠
标准溶液滴定。
3.3.1 仪器
酸度计(附磁力搅拌器);
微量碱式滴定管:10mL;
胖肚吸管:10mL;
分析天平:感量0.1mg,称量200g。
3.3.2 试剂
邻苯二甲酸氢钾(标准物质)缓冲溶液:pH 4.00;
磷酸盐(标准物质)缓冲溶液:pH 6.88;
硼砂(标准物质)缓冲溶液:pH 9.22;
甲醛:36%~38%;
酚酞乙醇指示液:1%;
氢氧化钠标准溶液:0.05N。
配制:称取氢氧化钠120g于200mL烧杯中,加蒸馏水100mL,搅拌,使其溶解,冷却后,
摇匀,置于聚乙烯塑料瓶中,密塞,放置数日,澄清后,取上层清液2.80mL,用刚煮沸
(经冷却)的蒸馏水稀释至1000mL。
标定:称取在105~110℃干燥至恒重的基准邻苯二甲酸氢钾0.2000g,放入250mL锥形
瓶中,加入蒸馏水50mL,溶解后,加入酚酞指示液2滴,用氢氧化钠溶液滴定至溶液呈浅微
红色,30s内不退色为终点。记下耗用氢氧化钠溶液毫升数。同时做空白试验。
计算:
g
N=━━━━━━━ ………………………………(2)
(V-V0)×0.2042
式中:N??氢氧化钠标准溶液的当量浓度;
g??邻苯二甲酸氢钾的重量,g;
V??滴定时耗用氢氧化钠溶液的体积,mL;
V0??空白试验耗用氢氧化钠溶液的体积,mL;
0.2042??邻苯二甲酸氢钾毫克当量。
3.3.3 操作
用已知重量的称量瓶称取搅拌均匀的样品(3.1)10.000g,用150mL 80℃左右的蒸馏
水分数次洗人200mL烧杯中,用玻璃棒在不断的搅拌下煮沸2min,取下,转入200mL容量瓶
中,用蒸馏水稀释至刻度,摇匀,用干滤纸滤入干燥的250mL磨口瓶中备用。
吸取上述滤液10.00mL,放入100mL烧杯中,加蒸馏水60mL开动磁力搅拌器,用0.0500
N氢氧化钠标准溶液滴定至停止搅拌后酸度计指示pH 8.20。加入甲醛10mL,开动磁力搅拌
器,混匀,再用0.0500N氢氧化钠标准溶液继续滴定至停止搅拌后,酸度计指示pH 9.20,
记下加入甲醛后消耗0.0500N氢氧化钠标准溶液的毫升数。同时做空白试验。
3.3.4 计算
(V-V0)×N×0.014
X2(以氮计,%)=━━━━━━━━━×100…………………(3)
W
━━×10
200
式中:X2??样品中氨基氮的含量,%;
V??样品稀释液耗用氢氧化钠标准溶液的体积,mL;
V0??空白耗用氢氧化钠标准溶液的体积,mL;
N??氢氧化钠标准溶液的当量浓度;
0.014??氮的毫克当量;
W??称取样品的重量,g。
3.3.5 允许误差
允许误差:0.03%。
3.4 注意事项
3.4.1 所用试剂纯度除特别注明者外均为分析纯。
3.4.2 以上理化检验项目,同一样品应做两个平行试验,两次测定值之差,不得大于允
许误差,取其平均值作为分析结果。
━━━━━━━━━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商业部副食品局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食品酿造研究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施柔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1987-11-20发布 1988-07-01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