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白酒检验规则 GB 10346-89
General principle of inspection for Chinese spir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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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白酒产品的检验规则与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香型、类型白酒产品的验收与检查。
2 引用标准
GB 10344 饮料酒标签标准
GB 19l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3 检验规则
3.1 验收
3.1.1 生产厂每次勾兑、调配、包装出厂的质量相同、均一并具有同样质量证明书的产
品即为一批。
3.1.2 生产厂必须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并应附有质量检验部门
签署的质量合格证,不合格产品一律不得出厂。
3.1.3 受货方有权从该产品中抽样,按产品技术要求与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检验结果,
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时,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的样品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若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3.1.4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可请上级法定质量检验部门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3.2 取样方法
批量在500箱以下,随机抽取4箱,每箱取样一瓶(以500 mL计)其中两瓶做感观和理
化检验用,其余两瓶由供需双方共同封印,作为仲裁样品保存半年。
外销产品可按双方协商执行。
4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4.1 标志、标签
按GB 10344《饮料酒标签标准》执行。
4.2 包装
a.内包装必须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玻璃瓶、瓷瓶或其他材料包装;外包装必须用合
格的瓦楞纸箱或其他包装材料装运;箱内要有防震、防撞的间隔材料,每箱内要附有产品
质量合格证。
b.包装箱上应注有厂名、酒名、规格、批号、瓶数、日期。并有“小心轻放”、“怕
潮”、“向上”等字样及标志,其使用方法按GB 191的规定执行。
c.内外销瓶装酒一般分为500、250、125 mL等三种规格(外销酒可按双方合同办理)
在20℃时,容量允许公差±3%。
4.3 运输
运输时必须用篷布遮盖,避免强烈震荡、日晒、雨淋,装卸时应轻拿轻放。
4.4 贮存
存放地点应保持清洁、阴凉、干燥,严防日晒、雨淋、严禁火种,不得直接接触潮湿
地面,不得与有腐蚀性、有毒物品堆放在一起,纸箱垒叠高度不得超过6层,仓库温度应
保持在10~25℃,以15℃为最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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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朱珉、康永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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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89-02-22批准 1989-09-01实施
注:本文已按技监国标函(1993)151号文作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