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DC 6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DC
637.51/.52
:443.06
肉与肉制品 取样方法 GB 9695.19-88
Meat and meat products?Samp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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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参照采用国际标准ISO/DIS 3100/1?1984《肉和肉制品的取样》第一部分:
“原始样品的取样和一般说明”。
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肉和肉制品取样所遵循的一般准则及取样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肉和肉制品理化测定的取样。
2 管理方面指导
2.1 取样人员
2.1.1 取样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熟悉肉和肉制品生产过程,具有独立工作的能力。
2.1.2 取样人员取样时必须防止样品污染。
2.1.8 取样人员取样时不得受他方影响。
2.2 取样报告
取样人员取样时应填写取样报告,内容包括:
a. 食品名称;
b. 生产厂名;
c. 生产日期;
d. 产品数量;
e. 取样地点;
f. 取样方法;
g. 取样数量;
h. 样品编号;
i. 取样日期(年、月、日);
j. 取样单位盖章;
k. 取样人员签名;
l. 被取样单位负责人签名;
m. 备注:填写取样时的异常情况、影响取样的环境、产品的运输和包装情况等。
2.3 封条与标签
取样人员将样品送到实验室前须贴上封条与标签,标签上标明以下内容:
a. 样品名称;
b. 取样地点;
c. 取样日期;
d. 样品编号;
e. 样品特性。
2.4 取样工器具
取样工器具应清洁、干燥,不得影响样品的气味、风味和成分组成。容器容量与取样
量应相符。使用玻璃器皿要防止破损。
3 技术方面指导
取样的一般原则是:取样程序应使所取原始样品尽可能有代表性,也要满足分析项目
的特殊要求; 取样量应满足样品的代表性和分析项目的要求,也应考虑产品的数量,取样
量不得少于分析取样、复验和留样备查的总量。
3.1 肉
3.1.1 鲜肉
若成堆产品, 则在堆放空间的四角和中间设采样点,每点从上、中、下三层取若干小
块混为一份样品:若零散产品,则随机从3~5片胴体上取若干小块混为一份样品。每份
500~1500g。
3.1.2 冻肉
小包装冻肉同批同质随机取3~5包混合,总量不得少于1000g。冻片肉取样方法参见
3.1.1。
3.2 肉制品
3.2.1 大片肉:参见3.1.1。
3.2.2 每件500g以上的产品:同批同质随机从3~5件上取若干小块混合,共500~1500g。
3.2.3 每件500g以下的产品: 同批同质随机取3~5件混合,总量不得少于1000g。
3.2.4 小块碎肉:从堆放平面的四角和中间取样混合,共500~1500g。
3.3 食用动物油脂
3.3.1 每件500g以上的包装:同批同质随机在3~5个包装上设采样点,每个点从上、中、
下三层取样,混合,共500~1500g。
3.3.2 每件500g以下的包装:参见3.2.3。
4 样品的运输和贮存
取样后尽快将样品送实验室, 运输过程必须保证样品完好加封,不受损失,成分不变,
保存温度合适。样品到实验室后尽快分析处理,易腐易变样品应置冰箱或特殊条件下贮存,
保证不影响分析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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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食品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食品公司卫生检测研究中心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潘珏、翟为安、费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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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1988-02-25批准 1989-03-01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