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新鲜水果和蔬菜的取样方法 GB 8855-88
Fresh fruits and vegetables-Samp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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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等效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874-1980《新鲜水果和蔬菜的取样方法》。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新鲜水果和蔬菜的取样。在某些情况下可根据签定的合同规定的取样
方法执行。
2 引用标准
GB 8854-88 蔬菜名称
GB 5009.1-85 食品卫生检验方法(理化部分)总则
3 取样程序的用语解释
3.1 合同货物:一次发运或接收的货物,其数量以指定的合同或货运清单为凭证。可以
由一批或多批货物组成。
3.2 批量货物:数量确定的货物,品质必须均匀一致(同一品种或种类,成熟度相同,包
装一致等)。是属于合同货物中的某一批,可以通过它进行合同货物的质量评价。
3.3 抽检货物:从批量货物中的一个位置取出的少量货物。多个抽检货物应从批量货物
中的不同位置取样。
3.4 混合货样:条件允许,从某一特定批量中取样,混合,获得混合货样。
3.5 缩减样品:混合货样经缩减而获得对该批量货物具有代表性的样品。
3.6 实验室样品:实验室样品从缩减样品中获得。
4 取样的?般要求
4.1 取样应由贸易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或者由政府的检测机构派出的人员进行。
4.2 在取样之前应对被检货物进行确认。
4.3 应保证取样工具和容器洁净、干燥、无异味, 取样过程中不应受雨水、灰尘等环境
污染。
4.4 对采集的样品不论进行现场常规鉴定还是送实验室做品质鉴定,一般要求随机取样。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为了查明混入的其他品种或任一类型的混杂,允许进行选择取
样。取样之前要明确取样的目的,即搞清样品鉴定性质。
4.5 采集的货物样品,应能充分地代表该批量货物的全部特征。从样品中剔除损坏的部
分(箱、袋),损坏和未损坏部分的样品分别采集。
4.6 取样完成后,要随即填写取样报告。
5 取样方法
5.1 批量货物的取样准备
批量货物取样,要求及时,每批货物要单独取样。如果由于运输过程发生损坏,其损
坏部分(盒子、袋子等)必须隔离,并从完整部分进行单独取样。同理,如果认为货物不均
匀,除贸易双方另行磋商外,应当把正常部分单独分出来,并从每一批中取样鉴定。
5.2 抽检货物的取样准备
抽检货物要从批量货物的不同位置进行随机取样。
5.2.1 包装产品
在包装产品情况下(木箱、纸箱、袋装等),按照表1进行随机取样。
表1 抽检货物的取样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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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量货物中同类货物件数 ┃ 抽检货物的取样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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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5
101~300 ┃ 7
301~500 ┃ 9
501~1000 ┃ 10
>1000 ┃ 15(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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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散装产品
与总量相适应,每批货物至少采取5个抽检货物。在蔬菜或水果个体较大情况下(大于
2kg/个),抽检货物至少由5个个体组成。抽检货物的取样量按表2取样。
表2 抽检货物的取样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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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量货物的重量(kg)或件数 ┃ 抽检货物总重量(kg)或总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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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10
201~500 ┃ 20
501~1000 ┃ 30
1001~5000 ┃ 60
> 5000 ┃ 100(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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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缩减样品的制备
将样品混合、缩减、制备成缩减样品。
对混合货样或缩减样品,应当就地取样,就地检验。为了避免受检性状发生某种变
化,取样之后应当尽快完成检验工作。
5.4 实验室样品的数量
实验室样品的数量应按照合同要求,或按检验项目所需样品量的三倍取样。其中一
份作检验,一份作复验,一份作备查。其最低取样量参见表3所示。
表3 实验室样品取样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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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品 名 称 ┃ 取 样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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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桃、榛子、扁桃、板栗、毛豆、豌豆 ┃ 1kg
樱桃、李子、荸荠 ┃ 2kg
杏、香蕉、柑桔、桃、苹果、梨、葡萄、大蒜、黄瓜 ┃ 3kg
结球甘蓝、洋葱、甜椒、萝卜、番茄 ┃ 3kg
南瓜、西瓜、甜瓜、菠萝、大白莱 ┃ 5个个体
花椰莱、莴苣 ┃ 10个个体
甜玉米 ┃ 10个
捆装蔬菜 ┃ 10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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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实验室样品的包装和处理
6.1 包装
不能就地检验的实验室样品,应进行包装,外加封条以确保样品的完好性状。
6.2 标志
转送实验室检验的样品必须做好标志。标志字迹要清楚牢固。标签内容要包括以下项目:
a.产品名称、种类、品种、质量分级;
b.托运人姓名;
c.取样地点;
d.取样时间;
e.识别标记或批号(成批货物或样品要有发货记录、车辆号、起运仓库);
f.取样报告号;
g.取样人姓名,签字;
h.要求检验项目;
i.收样单位,收样人姓名。
6.3 发货和贮存
包装好的样品要保证产品不变质并尽快转运至目的地进行检验。
7 取样报告
具有编号的取样报告,应附在样品包装容器内或随同样品一起转运。取样报告应包括
以下项目:
a.产品名称、种类、品种、质量分级;
b.货物收货人;
c.收货地址、单位;
d.发货地址、单位、托运人姓名、托运日期;
e.货物贮存地点,持续贮存时间、条件、运输方式(车辆种类、号码);
f.要求取样日期、时间;
g.取样日期、时间;
h.取样时的气候条件(如温度等);
i.货物件数、包装种类,包装大小;
j.能够辨认该批货物的样品标记(包装种类、标记正文等);
k.取样目的;
l.运输和贮存的条件(清洁、有无异味、运输方式、物理条件、防雨性能);
m.货物清洁程度、处观均匀性、是否受潮、残损;
n.包装质量;
o.货物品温;
p.冬季包装条件和质量;
q.批量货物包装用品的皮重;
r.样品待检验部分的名称或别名;
s.实验室样品编号;
t.取样人姓名;
u.采用的本标准之外的取样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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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副食品局提出。
本标准由商业部食品检测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潘永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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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1988-02-29批准 1988-07-01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