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粮食、油料检验 种子发芽试验 GB 5520-85
Inspection of grain and oilseeds
Germination test of seeds
━━━━━━━━━━━━━━━━━━━━━━━━━━━━━━━━━━━━━━━
本标准适用于商品粮食、油料的种子发芽试验。
1 仪器和用具
1.1 培养皿;
1.2 滤纸;
1.3 发芽箱或电热恒温箱;
1.4 镊子。
2 发芽试验技术规定
发芽试验技术规定见表1:
表1
──────┬────┬─────────┬──────┬───────
│ │温 度 条 件, ℃ │ │
种子名称 │ ├───┬─────┤发芽势天数 │发芽率天数
│ 发芽床 │恒 温│ 变 温 │ │
──────┼────┼───┼─────┼──────┼───────
籼 稻 │滤纸或砂│ 30 │ │ 3 │ 10
粳 稻 │滤纸或砂│ 30 │ │ 5 │ 10
小 麦 │滤纸或砂│ 20 │ │ 3 │ 7
大 麦 │ 砂 │ 20 │ │ 3 │ 7
玉 米 │ 砂 │ 30 │ 20~30 │ 3 │ 7
高 粱 │ 砂 │ 30 │ 20~30 │ 4 │ 8
谷 子 │ 滤纸 │ 30 │ 20~30 │ 3 │ 7
大 豆 │ 砂 │ 20 │ │ 4 │ 7
油 菜 │ 滤纸 │ 20 │ │ 2 │ 7
花 生 │ 砂 │ 25 │ 20~30 │ 4 │ 10
棉 花 │ 砂 │ 30 │ 20~30 │ 3 │ 9
黄 麻 │ 滤纸 │ 30 │ │ 3 │ 7
──────┴────┴───┴─────┴──────┴───────
注:水稻先用30℃水浸种24h; 棉花种子先用60℃水浸种3~4h。
3 发芽床的制备
按技术规定,选用适当的发芽床,在培养皿或碟子内铺放1cm厚经过水洗的细砂或两
层滤纸, 注入清水,达到饱和为止。
发芽试验用的?切用具和发芽床,均须经过蒸汽或水煮沸消毒。
4 试验方法
4.1 制备试样:从检验过净度的好种子中,随机数取4组试样:大粒种子如花生、大豆、
玉米和豌豆等,以50粒为一组(50 × 4);中、小粒种子如稻谷、麦类、粟、菜子等以100
粒为一组(100×4)。
4.2 摆放种子:把种子按组分别摆放在发芽床上,种子间距离按粒长的1~2倍摆放。摆
完后(对砂床可将种子与细砂压平)加盖,但不要妨碍空气流通。
4.3 标记后送入发芽箱:在发芽皿上贴标签,注明试样号数、品种名称、试验开始日期。
或只把发芽床编号,另立发芽试验记录。最后把发芽床送入发芽箱或恒温箱内,按技术规
定的温度和天数进行发芽试验。
4.4 检查:在发芽试验开始后,除保持发芽所需的水分和温度外,每天检查一次发芽情
况,按规定的发芽势和发芽率的截止日期,及时检查正常与不正常的发芽种子,作好记录。
4.4.1 正常发芽种子
4.4.1.1 禾谷粒长粒种子的幼根达种子长,幼芽至少达粒长的二分之一。
4.4.1.2 单子叶圆粒种子的幼根和幼芽达种子直径长;双子叶圆粒种子幼根达种子直径长。
4.4.1.3 豆类种子有正常的幼根,并至少有一个子叶与幼根相连或两片子叶保留三分之二
以上。
4.4.1.4 禾谷类种子虽无主根,但侧根发育正常。
4.4.2 不正常发芽种子
4.4.2.1 禾谷类种子幼根或幼芽残缺、畸形或腐烂。
4.4.2.2 幼根显著萎缩,中间呈纤维状幼根,幼芽水肿状且无根毛。
4.4.2.3 豆类种子两片子叶全部脱落或损伤三分之一以上;豆类中的硬实粒,一般以二
分之一列入发芽种子数中计算。
4.4.3 测定粮食品质陈化程度鉴别发芽时,以新鲜幼芽突破籽粒种皮(俗称露白)即为正
常发芽粒。
5 结果计算
种子发芽试验以发芽势和发芽率表示。种子发芽势和种子发芽率分别按公式(1)和公
式(2)计算:
M1
种子发芽势(%) = ── × 100 ..............................(1)
M
M2
种子发芽率(%) = ── × 100 ............................(2)
M
式中:M1??发芽势天数内的正常发芽粒数;
M2??全部正常发芽粒数;
M??供试种子粒数。
种子发芽势和发芽率用四组试验结果的平均值表示。平均值是否可靠要看四份平行测
定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是否超过表2所列的允许差范围内。
发芽率的最大值与最小值的允许差及发芽率平均值见表2:
表 2
──────┬───────┬──────┬─────┬─────┬─────
发芽率平均值│ 发芽率平均值 │最大值与最小│发芽率平均│发芽率平均│最大值与最
% │ % │值的允许差% │ 值 % │ 值 % │小值的允许
│ │ │ │ │ 差 %
──────┼───────┼──────┼─────┼─────┼─────
99 │ 2 │ 5 │ 81~83 │ 18~20 │ 15
98 │ 3 │ 6 │ 78~80 │ 21~23 │ 16
97 │ 4 │ 7 │ 77 │ 24 │ 17
96 │ 5 │ 8 │ 73~76 │ 25~28 │ 17
95 │ 6 │ 9 │ 71~72 │ 29~30 │ 18
93~94 │ 7~8 │ 10 │ 67~70 │ 31~34 │ 18
91~92 │ 9~10 │ 11 │ 64~66 │ 35~37 │ 19
89~90 │ 11~12 │ 12 │ 56~63 │ 38~45 │ 19
87~88 │ 13~14 │ 13 │ 51~55 │ 46~50 │ 20
84~86 │ 15~17 │ 14 │ │ │
──────┴───────┴──────┴─────┴─────┴─────
如果四份平行结果最大值与最小值相差小于表中给定范围,说明平均值是可靠的,可
以作为该样品的发芽率。如果超过给定范围,平均值是不可靠的,应进行第二次试验。
第二次试验的平均值也用相同的方法进行可靠性检查。如果是可靠的,则采用第二次
结果作为样品发芽率。如果第二次平均值仍不可靠。可用第一次和第二次的平均值加以比
较,如果其差异不超过表3所给定的数值,可以加以平均,作为样品的发芽率。
表 3
─────────┬──────┬────────┬──────
发芽率平均值% │ 允许差 % │ 发芽率平均值% │ 允许差%
────┬────┼──────┼────┬───┼──────
98~99 │ 2~3 │ 2 │ 77~84 │17~24│ 6
95~97 │ 4~6 │ 3 │ 60~76 │25~41│ 7
91~94 │ 7~10 │ 4 │ 51~59 │42~50│ 8
85~90 │ 11~16 │ 5 │ │ │
────┴────┴──────┴────┴───┴──────
如果超出所给定的数值,则应进行第三次试验,取符合表2或表3给定值的结果作为样
品的发芽率。
━━━━━━━━━━━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商业部粮食储运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修吾、杨浩然、吴艳霞、吕桂芬。
━━━━━━━━━━━━━━━━━━━━━━━━━━━━━━━━━━━━━━━
国家标准局1985-11-02发布 1986-07-01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