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GB 4789.25-94
酒类检验 代替GB 4789.25-84
Microbiological examination of food hygiene Examination of win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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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酒精度低的发酵酒的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发酵酒中的啤酒、果汁酒、黄酒等的检验。
2 引用标准
GB 4789.1~4789.31 食品卫生检验方法 微生物学部分
3 设备和材料
3.1 温箱36±1℃。
3.2 试管架。
3.3 灭菌吸管:1mL,10mL。
3.4 灭菌磨口瓶。
3.5 灭菌平皿。
3.6 酒精灯。
3.7 开瓶器。
3.8 灭菌镊子。
3.9 载玻片。
3.10 酒精棉球。
3.11 接种环。
3.12 消毒液纱布。
4 培养基和试剂
4.1 乳糖胆盐发酵管:GB 4789.28中3.9。
4.2 伊红美蓝琼脂:GB 4789.28中3.25。
4.3 营养琼脂:GB 4789.28中3.7。
4.4 乳糖发酵管:GB 4789.28中3.10。
4.5 灭菌盐水。
4.6 革兰氏染色液:GB 4789.28中1.2。
5 操作步骤
5.1 检样的采取和送检。
瓶装酒类应采取原包装样品,散装者应用灭菌容器采取,放入灭菌磨口瓶中。
5.2 检样采取数量
瓶装酒类采取原包装两瓶,散装者采取500mL。
5.3 检样的处理
瓶装酒类:用点燃的酒精棉球烧灼瓶口灭菌,用石碳酸纱布盖好,再用灭菌开瓶器将
盖启开,含有二氧化碳的酒类可倒入另一灭菌容器内,口勿盖紧,覆盖一灭菌纱布,轻轻
摇荡。待气体全部逸出后,进行检验。散装酒类:可直接吸取,进行检验。
5.4 检验方法
见GB 4789.2~4789.16各有关致病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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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卫生防疫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以贤。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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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94-03-18批准 1994-09-01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