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
出口北京烤鸭检验规程 SN/T 0368-95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roast peking duck for ex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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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北京烤鸭的质量技术指标,检验方法及判定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经选鸭宰杀制胚,洗膛烫皮,浇挂糖色,灌汤打色,挂炉烤制而制成的出口
北京烤鸭的检验。
2 引用标准
GB 2727 烧烤肉卫生标准
GBn 240 淀粉糖卫生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4789.1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肉与肉制品检验
GB 7104 熏烤动物性食品中苯并(a)芘允许残留限量标准
GB 5009.27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方法
GB 9695.10 肉与肉制品 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测定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 5033 出口产品包装用瓦楞纸箱
GB 4456 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
GB 9691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树脂卫生标准
GB 9692 食品包装用聚苯乙烯树脂卫生标准
GB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SN 0428 出口冻鸭、冻鹅检验规程
SN 0168 出口食品平板菌落计数
SN 0169 出口食品中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大肠杆菌检验方法
SN 0170 出口食品沙门氏菌属(包括亚利桑那菌)检验方法
SN 0172 出口食品中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方法
3 技术要求
3.1 产品品种、规格
3.1.1 品种:鲜藏北京烤鸭或冻藏北京烤鸭等。
3.1.2 重量规格:按合同规定分别为净重1、1.3、1.5kg以上等。
3.2 原料:北京填鸭的品质和兽医卫生条件符合SN 0428的规定要求。
3.3 辅料
3.3.1 麦芽糖符合GBn 240的规定要求。
3.3.2 水符合GB 5749的规定要求。
3.3.3 烤制用木炭:未经化学处理的多年生枣木、梨木等果木炭。
3.4 加工
3.4.1 鸭体充气饱满,掏膛洁净,挂糖色均匀。宰杀制胚不超过48h。
3.4.2 炉温适中,胚用挂钩转动,炙烤到熟透,着色均匀为止。
3.4.3 无菌风冷晾鸭间的温度为0~4℃,相对湿度为90%r.h以上,使鸭体中心温度在24h
之内达到10℃以下。
3.4.4 晾鸭后,选择头嘴完整、着色均匀的鸭只,采用无菌操作装于无毒塑料袋内。
3.4.5 烤鸭的速冻:使鸭体在48h之内达到并保持在-18℃以下,其中心温度不高于-15℃。
3.5 感观指标见表1。
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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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指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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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泽 │外观皮肤呈均匀枣红色,油润光亮;肌肉切面鲜艳,呈微红色;脂肪呈浅黄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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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味 │具固有香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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滋味 │皮质松脆,外焦里嫩,肉质鲜美,肥而不腻,香酥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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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态 │带头或不带头,去爪,带翅根,腋下开口;外形饱满,肌肉切面压之无血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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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质 │不允许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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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理化指标:
3.6.1 苯并(a)芘允许残留限量≤5ppb。
3.6.2 六六六、滴滴涕等农药残留量符合合同、信用证或进口国的规定要求。
3.6.3 抗生素、重金属、兽药残留量等其他理化指标符合外贸合同、信用证或进口国的
规定要求。
3.7 细菌指标见表2。
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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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指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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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菌总数,个/cm**2 ┃ ≤5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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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肠菌群,个/100cm**2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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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病菌(系指肠道致病菌和致病性球菌) ┃ 不得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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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检验方法
4.1 抽样
4.1.1 抽样方法:生产厂按生产批次,出口检验按库存批次批批抽样,采取随机取样的原
则。
4.1.2 抽样比例:每次100箱内抽取3箱,100箱以上按1%递增;尾数不足百箱的以百箱计。
4.2 感官检验
4.2.1 外形和色泽:目测。
4.2.2 组织状态:手触、目测。
4.2.3 气味:嗅觉检验。
4.2.4 滋味:味觉检验。
4.3 理化检验
4.3.1 苯并(a)芘残留按GB 5009.27的规定测定。
4.3.2 六六六、滴滴涕残留按GB 9695.10的规定测定。
4.3.3 抗生素、重金属、药残等其他理化指标按外贸合同、信用证或进口国的规定要求
进行检验。
4.4 细菌检验
细菌指标分别按GB 4789.17、GB 2727、SN 0168、SN 0169、SN 0170和SN 0172的
规定测定。
4.5 重量规格检验
按合同规定进行衡器鉴重。
4.6 温度测定
4.6.1 仪器
温度计:使用±50℃非水银柱普通玻璃温度计或其他测温的仪器。
4.6.2 测定
用直径略大于(不得超过0.1cm)温度计直径的钻头,钻至鸭体深层中心,拔出钻头迅速
将温度计插入约3min后,平视温度计所示度数。
5 检验判定规则
5.1 检验
5.1.1 每批出厂产品须经卫检人员检验合格后,出具厂检合格证书方可出厂。
5.1.2 出口检验,商检机构凭报验申请单抽样检验。经检验不符合技术指标者作不合格
处理,并出具不合格通知单。
5.1.3 出口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报验人员要求复验时,必须经返工整理后并有整理记录方可
进行,凡属有碍安全卫生的,不予复验。
6 标志、包装、贮存、运输
6.1 标志
6.1.1 外包装标志必须符合GB 6388的规定。
6.1.2 外包装两侧须标明品名、规格、重量、生产日期、贮存条件、企业名称。
6.1.3 产品的标签必须符合GB 7718的规定。
6.2 包装
6.2.1 包装材料:外包装瓦楞纸箱按GB 5033的规定执行;内包装塑料袋按GB 4456和GB
9691、GB 9692的规定执行。
6.2.2 外包装:按产品规格瓦楞纸箱为:L×b×h (mm**3) : 600×500×290。纸箱底部必须
封牢,箱外用塑料带三道式“++”字型,扎捆牢靠。
6.2.3 内包装:每箱装8只,每只装于塑料袋中,袋口用胶条封严或采用抽真空包装,每袋
之间有隔板;分上下两层,上中下各有一纸垫板。
6.3 贮存
6.3.1 鲜藏烤鸭应贮存在温度±4℃,相对湿度75%~84%r.h.的高温贮存库。其昼夜升
降温幅度不超过1℃。产品贮存保质期为一周。
6.3.2 冷藏烤鸭应贮存在温度-18℃,相对湿度75%~84%r.h.的低温贮存库。其昼
夜升降温幅度不超过1℃。产品储存保质期为三个月。
6.4 运输
6.4.1 公路运输和海运时应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冷藏车(船)或保温车。
6.4.2 铁路运输时应按国家有关铁路运输的规定执行。
6.4.3 出口运输时装运器具应进行安全卫生、适载性能的鉴定。
7 其他
7.1 如出口有其他特殊规定要求的产品,可按合同条款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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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李春风、夏福田、邸俊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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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1995-04-17批准 1995-10-01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