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
SN/T 0326-94
出口红豆馅检验规程
Rule for the inspection of red bean jam for export
───────────────────────────────────────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红豆馅的抽样和品质及微生物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红小豆为主体原料加入其他辅料制作的出口红豆馅检验。
2 引用标准
SN 0168 出口食品平板菌落计算
SN 0169 出口食品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大肠杆菌检验方法
SN 0170 出口食品沙门氏菌属(包括亚利桑那菌)检验方法
ZB X09 008 出口食品中霉菌和酵母菌计算方法
ZB X09 009 出口食品微生物检验通则
ZB X24 016 出口果脯检验规程
3 术语
3.1 组织状态:红豆馅浓稠、洁净及均匀程度。
3.2 色泽:红豆馅的色泽。
3.3 口味:红豆馅味道的甜香及软硬口感。
3.4 气味:红豆馅的气味。
3.5 一般杂质:混入本品中的各种非本品物质及焦糊物。
3.6 有害杂质:各种有碍安全卫生的物质,如毛发、虫体、矿物质、玻璃碴、金属物等。
3.7 焦糊物:红小豆制作过程中,因高温形成焦糊的物质。
3.8 水分:按本规程测得的水分含量百分率。
3.9 糖度:以ABBE 氏折光计所测得的折光指数在20℃的换算值。
3.10 总糖:按ZB X 24 016标准方法测得的以转化糖计的水溶性糖的总百分含量。
4 抽样
4.1 以一份报验单中报验的同一收货人的红豆馅为一抽样批次,每个抽样批次数量不得
大于20t,超过时应分批抽样。
4.2 1 抽样件数:按公式(1)计算每批应抽取的件数。
? A= (N/2)**1/2…………………………………………(1)
式中:A?应抽取件数;
N?抽样批次的总件数。
计算应抽取件数时,不足一件按一件计。
4.3 用具:消毒取样勺、消毒聚乙烯盛样袋。
4.4 方法:取样前应根据报验单(或合同)核对商品的名称、数量、批号、标记,无误。
4.4.1 堆垛抽样
在堆垛的不同部位均匀地抽足应取的件数,如包装上盖有生产厂及生产日期代号戳记,
则应先将厂号、生产日期及班次弄清,然后按其比例抽扦。
把选取的样箱集中到明亮处,每箱开一袋,用经70%的酒精消素灭菌的取样勺从袋中抽
取样品,随即装入盛样袋中,每袋取的样品量应基本一致,每批原始样品总量不少于4kg,
取样后立即将样品连同报验单与记有抽样地点、日期、包装、环境、条件的记录单一并携回。
在抽样过程中,如发现个别样箱品质异常,可单独抽取并做好记录。
4.4.2 加工过程中抽样
加工过程中抽样是出口红豆馅检验抽样工作的主要形式,根据生产情况,在主管检验
人员指导下进行,其抽样数量系随生产进度以不少于公式(1)规定的比例,每隔一定生
产量或一定生产时间,取等量样品,一个抽样批次的原始样品不少于4kg。
5 检验
5.1 出口红豆馅品质及微生物检验流程如图。
品质及微生物检验的制样工作应在无菌条件下进行。
┌─────────┐
│ 原始样品约4 000g │
└────┬────┘
│
┌──────┴───────┐
│ 组织状态、色泽、口味、气味 │
└┬────────────┬┘
│ │
┌───┴─────┐ ┌───┴─────┐
│ 平均样品约2 000g │ │ 存查样品约2 000g │
└───┬─────┘ └─────────┘
│
┌──┴────┬───────┬────────┐
│ │ │ │
┌───┴───┬───┴──┬────┴────┬───┴──┐
│ 水分250g │ 杂质500g │ 糖度、总糖 500g │ 微生物750g│
└───────┴──────┴─────────┴──────┘
5.2 组织状态、色泽、气味、口味检验
5.2.1 组织状态、色泽
组织状态、色泽检验除在抽样现场进行外,还要在室内作进一步的检验。将原始样品
置于洁净的检验器皿中,在北向自然光线下观察其组织浓稠状态是否均匀适度,色泽是否
正常。
5.2.2 气味
均匀取样品约100g置500mL烧杯中,加盖,在60℃水浴中温热后,去盖,嗅其有无酸腐
等不正常气味。
5.2.3 口味
将原始样品置于洁净的检验器皿中,经充分搅拌均匀后用专用检验食品勺取其不同点品
尝,辨其口味是否正常一致,是否牙碜。
5.3 杂质检验
5.3.1 仪器及用具
a. 天平:感量 0.01g、0.001g;
b. 搪瓷盘、镊子、40目筛。
5.3.2 操作程序
将 5.1流程图分取的试样在天平上称重(称准至0.01g),用2 000mL蒸馏水稀释,经
充分搅拌后,用40目筛过滤,按3.5,3.6规定检出留在筛上的一般杂质和有害杂质,控干
后在天平上一并称重(称准至 0.001g),依式(2)计算含量,对有害杂质要单独处理。
A
M=----×100………………………………………(2)
W
式中:M?杂质含量,%;
A? 试样内杂质质量,g;
W? 试样质量,g。
5.4 水分检验
5.4.1 恒重法(仲裁法)
5.4.1.1 仪器及用具
a. 电热恒温烘箱:能加热箱内温度至150℃以上,附有鼓风且能自动调节温度在±2℃;
b. 天平:感量0.001g;
c. 称量皿:带盖铝盒;
d. 干燥器。
5.4.1.2 试样处理
取按5.1流程图分取的水分试样 250g,充分搅拌混合。
5.4.1.3 测定
取试样约5g(称准至0.01g),用样勺均匀铺于经烘至恒重的称量皿内,使烘箱温度升
至105℃以上,将称量皿开盖放入烘箱内以105±2℃烘120min,加盖,取出,置于干燥器内
冷却至室温称重。再如前法,重新烘烤 60min,取出冷却称重,直至两次称重之差不超过
0.005g,取最小值计算烘失重量,按式(3)计算水分含量。
G
M=───×100………………………………… (3)
W
式中:M?水分含量,%;
G?试样烘失质量,g;
W?试样质量,g。
5.4.2 130℃ 40min法(常用法)
5.4.2.1 仪器及用具:同恒重法。
5.4.2.2 试样处理:同恒重法。
5.4.2.3 测定
取试样约5g(称准至0.01g),用样勺均匀铺于经烘至恒重的称量皿内,使烘箱温度升
至 130℃以上,将称量皿开盖放入烘箱内,以130± 2℃烘 40min,加盖取出,将称量皿置
于干燥器内冷却至室温,称重,按式(3)计算水分含量。
5.5 糖度检验
5.5.1 仪器及用具
ABBE氏折光仪、纱布、脱脂棉。
5.5.2 测定
用20℃水将折光仪的折光指数(n)调节为 1.3330 或 0%,然后按5.1检验流程
分取出的作糖度之样品,均匀摊在洁净的白瓷盘上取其不同点测定,调节视器中的明
暗部分,使其界线分明,并与交叉丝的交点符合,直接读取结果(读准到0.0002 n或
0.25%),每次读数后用拭镜纸或脱脂棉擦拭干净,测定总结果数,取二份试验平均
结果计算,按附录 A(参考件)换算成百分含量。并记录测试时之温度,按附录 B(
参考件)换算为 20℃时百分含量,同时两次测定结果之差不应大于 0.5%。
5.6 总糖测定 按ZB X 24 016中 4.9总糖测定??斐林氏容量法。
5.7 微生物检验
微生物按有关出口专业标准检验:
5.7.1 微生物检验的一般要求:按ZB X09 009执行。
5.7.2 平板菌落检验及计算:按SN 0168执行。
5.7.3 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大肠杆菌检验:按SN 0169执行。
5.7.4 沙门氏菌属检验:按SN 0170执行。
5.7.5 霉菌和酵母菌检验及计算:按ZB X09 008执行。
5.8 重量鉴定
重量鉴定应在抽样现场使用经国家计量检验部门检定合格并在使用有效期内的衡
器进行,被衡重红豆馅的每件重量或每次衡重的量值不得小于衡器最大称量值的十分
之一。
5.8.1 抽重件数:按报验批次总件数的5%抽查毛重,最小抽重件数不得少于 20件,
抽查皮重件数不得少于 10件。
5.8.2 操作程序
按照4.4.1抽样要求,根据 5.8.1规定,抽足应抽重的件数(抽重件数也可兼用
品质抽样件数),逐件称重并做好记录,求出每件平均毛重,然后随机拆开10件以
上称取皮重,求出每件平均皮重,平均毛重减去平均皮重即为平均每件净重。
5.8.3 结果评定
如抽重红豆馅每件不足5kg,抽重件实际净重与合同规定的每件净重差的幅度在
+0.01kg或-0.005kg之内;每件红豆馅在5~25kg,抽重件实际净重与合同规定的每
件净重差的幅度在±0.1kg,均评定为合格。
5.9 包装检验
在抽样的同时,按照贸易合同有关规定和保障运输安全的要求,进行包装检验,
包装检验的内容如下:
5.9.1 包装物是否坚固,是否有破损,封口是否牢固。
5.9.2 外包装是否洁净,内包装是否有漏气。
5.9.3 标记是否完整、正确、清晰;位置是否恰当。
5.9.4 内包装类别和规格是否与合同一致。
6 检验结果有效数字的规定
a. 杂质:0.1%;
b. 水分:0.1%;
c. 糖度:0.1%;
d. 总糖:0.01%。
以上检验结果有效数字后小数位数的取舍,按数字修约规则处理。
7 存查样品
存查样品在低温避光处保存至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止。
附 录 A
20℃时折光率与可溶性固形物换算表
(参考件)
表 A1
─────┬──────┰────┬───────┰─────┬───────
折 光 率 │可溶性固形物┃折 光 率│ 可溶性固形物 ┃ 折 光 率 │ 可溶性固形物
│ % ┃ │ % ┃ │ %
─────┼──────╂────┼───────╂─────┼──────-
1.333 0 │ 0 ┃ 1.354 9│ 14.5 ┃ 1.379 3│ 29.0
1.333 7 │ 0.5 ┃ 1.355 7│ 15.0 ┃ 1.380 2│ 29.5
1.334 4 │ 1.0 ┃ 1.356 5│ 15.5 ┃ 1.381 1│ 30.0
1.335 1 │ 1.5 ┃ 1.357 3│ 16.0 ┃ 1.382 0│ 30.5
1.353 9 │ 2.0 ┃ 1.358 2│ 16.5 ┃ 1.382 9│ 31.0
1.336 7 │ 2.5 ┃ 1.359 0│ 17.0 ┃ 1.383 8│ 31.5
1.337 3 │ 3.0 ┃ 1.359 8│ 17.5 ┃ 1.384 7│ 32.0
1.338 1 │ 3.5 ┃ 1.360 6│ 18.0 ┃ 1.385 6│ 32.5
1.338 8 │ 4.0 ┃ 1.361 4│ 18.5 ┃ 1.386 5│ 33.0
1.339 5 │ 4.5 ┃ 1.362 2│ 19.0 ┃ 1.387 4│ 33.5
1.340 3 │ 5.0 ┃ 1.363 1│ 19.5 ┃ 1.388 3│ 34.0
1.341 1 │ 5.5 ┃ 1.363 9│ 20.0 ┃ 1.389 3│ 34.5
1.341 8 │ 6.0 ┃ 1.364 7│ 20.5 ┃ 1.390 2│ 35.0
1.342 5 │ 6.5 ┃ 1.365 5│ 21.0 ┃ 1.391 1│ 35.5
1.343 3 │ 7.0 ┃ 1.366 3│ 21.5 ┃ 1.392 0│ 36.0
1.344 1 │ 7.5 ┃ 1.367 2│ 22.0 ┃ 1.392 9│ 36.5
1.344 8 │ 8.0 ┃ 1.368 1│ 22.5 ┃ 1.393 9│ 37.0
1.345 6 │ 8.5 ┃ 1.368 9│ 23.0 ┃ 1.394 9│ 37.5
1.346 4 │ 9.0 ┃ 1.369 8│ 23.5 ┃ 1.395 8│ 38.0
1.347 1 │ 9.5 ┃ 1.370 6│ 24.0 ┃ 1.396 8│ 38.5
1.347 9 │ 10.0 ┃ 1.371 5│ 24.5 ┃ 1.397 8│ 39.0
1.348 7 │ 10.5 ┃ 1.372 3│ 25.0 ┃ 1.398 7│ 39.5
1.349 4 │ 11.0 ┃ 1.373 1│ 25.5 ┃ 1.399 7│ 40.0
1.350 2 │ 11.5 ┃ 1.374 0│ 26.0 ┃ 1.400 7│ 40.5
1.351 0 │ 12.0 ┃ 1.374 9│ 26.5 ┃ 1.401 6│ 41.0
1.351 8 │ 12.5 ┃ 1.375 8│ 27.0 ┃ 1.402 6│ 41.5
1.352 6 │ 13.0 ┃ 1.376 7│ 27.5 ┃ 1.403 6│ 42.0
1.353 3 │ 13.5 ┃ 1.377 5│ 28.0 ┃ 1.404 6│ 42.5
1.354 1 │ 14.0 ┃ 1.378 1│ 28.5 ┃ 1.405 6│ 43.0
─────┴──────┸────┴───────┸─────┴──────
续 表 A1
─────┬──────┰────┬───────┰─────┬──────
折 光 率 │可溶性固形物┃折 光 率│ 可溶性固形物 ┃ 折 光 率 │ 可溶性固形物
│ % ┃ │ % ┃ │ %
─────┼──────╂────┼───────╂─────┼──────-
1.406 6 │ 43.5 ┃ 1.437 3│ 58.0 ┃ 1.471 3│ 72.5
1.407 6 │ 44.0 ┃ 1.438 5│ 58.5 ┃ 1.472 5│ 73.0
1.408 6 │ 44.5 ┃ 1.439 6│ 59.0 ┃ 1.473 7│ 73.5
1.409 6 │ 45.0 ┃ 1.440 7│ 59.5 ┃ 1.474 9│ 74.0
1.410 7 │ 45.5 ┃ 1.441 8│ 60.0 ┃ 1.476 2│ 74.5
1.411 7 │ 46.0 ┃ 1.442 9│ 60.5 ┃ 1.477 4│ 75.0
1.412 7 │ 46.5 ┃ 1.444 1│ 61.0 ┃ 1.478 7│ 75.5
1.413 7 │ 47.0 ┃ 1.445 3│ 61.5 ┃ 1.479 9│ 76.0
1.414 7 │ 47.5 ┃ 1.446 4│ 62.0 ┃ 1.481 2│ 76.5
1.415 8 │ 48.0 ┃ 1.447 5│ 62.5 ┃ 1.482 5│ 77.0
1.416 9 │ 48.5 ┃ 1.448 6│ 63.0 ┃ 1.483 8│ 77.5
1.417 9 │ 49.0 ┃ 1.449 7│ 63.5 ┃ 1.485 0│ 78.0
1.418 9 │ 49.5 ┃ 1.450 9│ 64.0 ┃ 1.486 3│ 78.5
1.420 0 │ 50.0 ┃ 1.452 1│ 64.5 ┃ 1.487 6│ 79.0
1.421 1 │ 50.5 ┃ 1.453 2│ 65.0 ┃ 1.488 8│ 79.5
1.422 1 │ 51.0 ┃ 1.454 4│ 65.5 ┃ 1.490 1│ 80.0
1.423 1 │ 51.5 ┃ 1.455 5│ 66.0 ┃ 1.491 4│ 80.5
1.424 2 │ 52.0 ┃ 1.457 0│ 66.5 ┃ 1.492 7│ 81.0
1.425 3 │ 52.5 ┃ 1.458 1│ 67.0 ┃ 1.494 1│ 81.5
1.426 4 │ 53.0 ┃ 1.459 3│ 67.5 ┃ 1.495 4│ 82.0
1.427 5 │ 53.5 ┃ 1.460 5│ 68.0 ┃ 1.496 7│ 82.5
1.428 5 │ 54.0 ┃ 1.461 6│ 68.5 ┃ 1.498 0│ 83.0
1.429 6 │ 54.5 ┃ 1.462 8│ 69.0 ┃ 1.499 3│ 83.5
1.430 7 │ 55.0 ┃ 1.463 9│ 69.5 ┃ 1.500 7│ 84.0
1.431 8 │ 55.5 ┃ 1.465 1│ 70.0 ┃ 1.502 0│ 84.5
1.432 9 │ 56.0 ┃ 1.466 3│ 70.5 ┃ 1.503 3│ 85.0
1.434 0 │ 56.5 ┃ 1.467 6│ 71.0 ┃ │
1.435 1 │ 57.0 ┃ 1.468 8│ 71.5 ┃ │
1.436 2 │ 57.5 ┃ 1.470 0│ 72.0 ┃ │
─────┴──────┸────┴───────┸─────┴──────
附 录 B
20℃时固形物对温度的校正表
(参考件)
表 B1
───┬────────────────────────────────────────────
温度 │ 固形物含量,%
├──┬──┬──┬──┬──┬──┬──┬──┬──┬──┬──┬──┬──┬──┬──
│ 0 │ 5 │ 10 │ 15 │ 20 │ 25 │ 30 │ 35 │ 40 │ 45 │ 50 │ 55 │ 60 │ 65 │ 70
├──┴──┴──┴──┴──┴──┴──┴──┴──┴──┴──┴──┴──┴──┴──
℃ │ 应 减 去 之 校 正 值
───┼──┬──┬──┬──┬──┬──┬──┬──┬──┬──┬──┬──┬──┬──┬──
10
│0.50│0.54│0.58│0.61│0.64│0.66│0.68│0.70│0.72│0.73│0.74│0.75│0.76│0.78│0.79
11
│0.46│0.49│0.53│0.55│0.58│0.60│0.62│0.64│0.65│0.66│0.67│0.68│0.69│0.70│0.71
12
│0.42│0.45│0.48│0.50│0.52│0.54│0.56│0.57│0.58│0.59│0.60│0.61│0.61│0.63│0.63
13
│0.37│0.40│0.42│0.44│0.46│0.48│0.49│0.50│0.51│0.52│0.53│0.54│0.54│0.55│0.55
14
│0.33│0.35│0.37│0.39│0.40│0.41│0.42│0.43│0.44│0.45│0.45│0.46│0.46│0.47│0.48
15
│0.27│0.29│0.31│0.33│0.34│0.34│0.35│0.36│0.37│0.37│0.38│0.39│0.39│0.40│0.40
16
│0.22│0.24│0.25│0.26│0.27│0.28│0.28│0.29│0.30│0.30│0.30│0.31│0.31│0.32│0.32
17
│0.17│0.18│0.19│0.20│0.21│0.21│0.21│0.22│0.23│0.23│0.23│0.23│0.23│0.24│0.24
18
│0.12│0.13│0.13│0.14│0.14│0.14│0.14│0.15│0.15│0.15│0.15│0.16│0.16│0.16│0.16
19
│0.06│0.06│0.06│0.07│0.07│0.07│0.07│0.08│0.08│0.08│0.08│0.08│0.08│0.08│0.08
───┼──┴──┴──┴──┴──┴──┴──┴──┴──┴──┴──┴──┴──┴──┴───
温度 │ 固形物含量,%
├──┬──┬──┬──┬──┬──┬──┬──┬──┬──┬──┬──┬──┬──┬──
│ 0 │ 5 │ 10 │ 15 │ 20 │ 25 │ 30 │ 35 │ 40 │ 45 │ 50 │ 55 │ 60 │ 65 │ 70
├──┴──┴──┴──┴──┴──┴──┴──┴──┴──┴──┴──┴──┴──┴──
℃ │ 应 加 入 之 校 正 值
───┼──┬──┬──┬──┬──┬──┬──┬──┬──┬──┬──┬──┬──┬──┬──
21
│0.06│0.07│0.07│0.07│0.07│0.08│0.08│0.08│0.08│0.08│0.08│0.08│0.08│0.08│0.08
22
│0.13│0.13│0.14│0.14│0.15│0.15│0.15│0.15│0.15│0.16│0.16│0.16│0.16│0.16│0.16
23
│0.19│0.20│0.21│0.22│0.22│0.23│0.23│0.23│0.23│0.24│0.24│0.24│0.24│0.24│0.24
24
│0.26│0.27│0.28│0.29│0.30│0.30│0.31│0.31│0.31│0.31│0.31│0.32│0.32│0.32│0.32
25
│0.33│0.35│0.36│0.37│0.38│0.38│0.39│0.40│0.40│0.40│0.40│0.40│0.40│0.40│0.40
26
│0.40│0.42│0.43│0.44│0.45│0.46│0.47│0.48│0.48│0.48│0.48│0.48│0.48│0.48│0.48
27
│0.48│0.50│0.52│0.53│0.54│0.55│0.55│0.56│0.56│0.56│0.56│0.56│0.56│0.56│0.56
28
│0.56│0.57│0.60│0.61│0.62│0.63│0.63│0.64│0.64│0.64│0.64│0.64│0.64│0.64│0.64
29
│0.64│0.66│0.68│0.69│0.71│0.72│0.72│0.73│0.73│0.73│0.73│0.73│0.73│0.73│0.73
30
│0.72│0.74│0.77│0.78│0.79│0.80│0.80│0.81│0.81│0.81│0.81│0.81│0.81│0.8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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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泽山、王寿杰、李为旭、王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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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1994-12-26批准 1995-05-01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