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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生堂胶原蛋白粉被诉非法添加甘露糖醇 法院判非法

2013-05-21 来源:羊城晚报

      

       
 

      能美容养颜,美甲护发、永葆青春,消除疲劳、消除四肢酸痛、增强免疫,还能预防眼睛老视,对治疗高血压有辅助治疗作用……”这样的“灵丹妙药”宣传的是养生堂出品的胶原蛋白粉(见右图)。
 

  然而,2012年以来,该产品因涉嫌其非法添加“D-甘露糖醇”,被消费者分别在广州、重庆等地三家法院起诉。起诉同款产品,三家法院却给出了不同的判决。
 

  2013年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加大了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治力度。根据新颁布的《解释》,食品非法添加视为有毒有害,将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D-甘露糖醇”究竟是什么?滥用会对人体造成哪些伤害?羊城晚报记者就此展开了调查。
 

  缘起

  三位消费者诉其违规滥用添加剂

  摆在记者面前的养生堂胶原蛋白粉号称其明星产品。包装精美,色泽鲜艳。所标注的主要成分为鱼胶原蛋白、果糖、针叶樱桃果粉、山药粉;食品添加剂为D-甘露糖醇、柠檬酸(见左图)。
 

  这些产品,是广州白云区的孟先生在2012年7月花了1736元,从广州市越秀区德政中路健民药店买来,准备作为礼品送给朋友的。孟先生告诉记者,他之所以一下子买7盒,是基于对养生堂的信任,之前也在网上查看了这些产品的相关介绍,得知其“神奇功效”才购买的。
 

  记者登录售卖养生堂胶原蛋白粉的网站留言板上发现,消费者多为女性。虽然高昂的价格已使其成为“小众消费”的行列,在商家打着“美容养颜、永葆青春”旗号的情况下,很多爱美的消费者仍难抵诱惑,不惜花费重金大量购买。
 

  孟先生介绍,他在分发给朋友时获悉,该食品涉嫌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D-甘露糖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孟先生查阅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后发现,“D-甘露糖醇”的使用范围是“糖果的加工工艺”,而涉案的养生堂食品为粉状固体饮料,其滥用食品添加剂“D-甘露糖醇”,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随后,孟先生将产品的监制方海南养生堂药业有限公司和生产方杭州养生堂保健品有限公司,以及销售方广州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而几乎同时,家住广州越秀区的葛先生,以及身在重庆的晏先生,因同一问题,分别将养生堂起诉到了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和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养生堂

  未获批准并不代表不可使用

  针对此同类案件,广州、重庆两地的三家法院先后进行了开庭审理。近日,羊城晚报记者旁听了广州市越秀区法院的庭审。
 

  法庭上,被告养生堂称,该产品确属于由海南养生堂分司监制、由杭州养生堂公司生产的“固体饮料”产品,虽然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D-甘露糖醇的使用范围是“糖果”,但其并没有禁止D-甘露糖醇用于糖果以外其他类别产品的明文规定。“《标准》规定的是D-甘露糖醇可以根据生产需要使用于糖果产品,但是从逻辑学而言,无法因此得出D-甘露糖醇不能使用于其他类别产品的结论。”
 

  当法官要求养生堂方面出示胶原蛋白粉产品“可以使用D-甘露糖醇”的审批文件时,养生堂方面答复称,“D-甘露糖醇”已经获国家批准应用于多种类似商品,其安全性已得到了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和验证。根据包括食品安全法在内的相关规定,保健食品在管理上适用于比养生堂胶原蛋白粉这样的普通食品更严格的管理规范。在现有的已经获国家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保健食品中,有大量产品经批准使用了“D-甘露糖醇”,包括各种常见的奶制品、咀嚼片等保健品。
 

  因此,养生堂方面认为,胶原蛋白粉是一种食品,“D-甘露糖醇”之所以用在胶原蛋白粉中,是因为别的同类产品甚至是保健品中已得到了国家权威机构的批准,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规范大原则。“涉案产品仅仅是因为本身属于普通食品,无需要国家法定机关审查而没有取得专门的审批而已。”
 

  对于养生堂方面关于“未限制即可添加”、“能用于保健品就可用于普通食品”的说法,孟先生当庭出示卫生部于2010年11月10日发布的《卫生部政文公开办公室关于普通食品、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原料有关问题的说明》予以反驳。记者发现,该《说明》中明确写道:“除已公布可用于普通食品的物品外,《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对不按规定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的,应按《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判决

  三家法院判决结果不尽相同

  针对同一时期同一款产品因食品添加剂引发的诉讼,前不久,广州、重庆两地的三家法院都进行了公开审理并给出了判决结果。令人感到意外的是,三家法院给出了不同的判决结果。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称:“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D-甘露糖醇作为食品添加剂能否应用于除糖果类以外的其他类别食品。根据虽然编号为GB2760-2011的《国家标准》规定了D-甘露糖醇的使用范围为糖果类食品,但并未明确禁止D-甘露糖醇应用于除糖果以外的其他类别食品……故原告认为被告杭州养生堂公司生产的养生堂牌胶原蛋白粉超出法定范围使用D-甘露糖醇属于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事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则给出了完全不同的判决。法院认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D-甘露糖醇相对应的“食品名称”仅为“糖果”,而“糖果”的范围限于“胶基糖果、除胶基糖果以外的其他糖果”,并不包括“固体饮料类”。被告杭州养生堂公司作为生产企业,应按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产品,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审查涉案产品未按规定而使用D-甘露糖醇作为食品添加剂,确与上述规定不符。
 

  法院最后判定被告退还原告全部货款1736元,但考虑到原告没有就因涉案产品而导致其人身、财产受损的情况举证证定,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十倍货款的要求不予支持。
 

  重庆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称,《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进行规定,其中规定D-甘露糖醇使用范围是糖果。“胶原蛋白粉”明显不属于糖果,其不在允许使用D-甘露糖醇食品添加剂的范围之内。涉案产品中添加D-甘露糖醇属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由此,法院判被告养生堂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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