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因出现特殊情形需要调整激励方案的,企业应当重新履行内部审议和外部审核的程序。
因出现特殊情形需要终止实施激励的,企业内部决策机构应当向审核单位报告并向股东(大)会说明情况。
第四十二条 企业实施激励过程中,应当接受审核单位及财政、科技部门监督。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损害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情形,审核单位应当责令企业中止方案实施,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企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激励条件而向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并按照国家关于产权交易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尚未实施公司制改革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实施项目收益分红和岗位分红激励政策。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各地方、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企业依据《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号)、《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财企〔2011〕1号)制定并正在实施的激励方案,可继续执行,实施期满,新的激励方案统一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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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提纲
企业拟定的激励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
(一)企业基本情况及其发展战略。
(二)企业近3年的业务发展和财务状况。
(三)企业产权是否清晰,目前的股权结构。
(四)激励方案拟订和实施的管理机构及其成员。
(五)企业未来三年技术创新规划,包括企业技术创新目标,以及为实现技术创新目标在体制机制、创新人才、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创新管理等方面将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重要事项。
二、激励方案
(一)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实施激励条件的情况说明。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具体名单及其职位和主要贡献。
(三)激励方式的选择及考虑因素。
(四)实施股权激励的,说明所需股权来源、数量及其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与激励对象约定的业绩条件;拟分次实施的,说明每次拟授予股权的来源、数量及其占比。
(五)实施股权激励的,说明股权出售价格或者股权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依据。
(六)实施分红激励的,说明具体激励水平及考虑因素。
(七)每个激励对象预计可获得的股权数量、激励金额。
(八)企业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九)激励对象通过其他方式间接持股的,说明必要性、直接持股单位的基本情况,必要时应当出具直接持股单位与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或者不发生关联交易的书面承诺。
(十)发生企业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职务变更、离职、被解聘、被解除劳动合同、死亡等特殊情形时的调整性规定。
(十一)激励方案的审批、变更、终止程序。
(十二)其他重要事项。
三、其他需说明的特殊事项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