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简化审批程序工作细则》的公告
2017年第91号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推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简化审批程序改革,推进简化审批程序标准化和规范化,质检总局研究制定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简化审批程序工作细则》 现予发布,请各试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简化审批程序的地区遵照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简化审批程序工作细则
质检总局
2017年10月27日
附件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简化审批程序工作细则
一、适用工作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简化审批程序核发事项的申请、办理和后置现场审查管理。
二、适用产品范围
砂轮、饲料粉碎机械、建筑卷扬机、钢丝绳、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预应力混凝土枕、救生设备、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电线电缆、耐火材料、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建筑防水卷材、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汽车制动液、人造板、化肥。
三、审批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
(二)《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国质检监〔2017〕317号)。
(三)《质检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简化审批程序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17〕381号)。
(四)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四、办理机构
(一)受理机构。
省级质监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决定机构。
省级质监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五、企业应履行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当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细则要求,根据要求积极做好取证条件准备。
(二)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人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六、申请
(一)申请条件。
1. 有营业执照。
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二)企业申请方式。
1. 申请企业登录各省级质监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电子审批系统进行网上申请。
2. 申请企业可以携带相关材料到各省级质监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服务窗口由相关人员协助办理。
(三)申请需提交材料。
1. 企业申请产品属于试行简化审批程序产品范围的,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企业提交的产品检验报告作为申请单的附件。产品检验报告可以为同产品单元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或接受政府监督检验的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具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出具,签发日期在1年以内,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的检验项目覆盖相关细则检验项目要求。政府监督检验报告应为企业1年内接受省级及以上监督检验合格报告。
2. 承诺书需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与营业执照一致。
3. 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内,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住所地址、生产地址与申请单内容一致。申报的实际生产地址,未在营业执照中体现的,应提供工商部门登记或备案证明。
(四)申请事项。
申请办理生产许可事项包括: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证书补领等情形。
1. 发证指企业首次提出申请生产许可、不符合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续时限的要求或证书有效期满后重新提出生产许可申请的情形。
2. 延续指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情形,企业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3. 许可范围变更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发生变化的、生产地址迁移、增加生产场点、新建生产线、增加产品等情形。
4. 名称变更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名称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形。
5. 证书补领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许可证证书因遗失或毁损而申请补领的情形。
七、受理
(一)受理要求。
申请人登录网上审批系统,在线填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上传营业执照、承诺书、产品检验报告等申请材料。上传的书面申请材料,应当保证与在线申报内容一致。
(二)时限。
省级质监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受理结果。
1.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向企业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单》。
2.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企业不受理。
3.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企业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4.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向企业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八、审批
(一)审批要求。
经形式审查,省级质监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二)时限。
自受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三)公示。
省级质监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网站公布许可决定。
九、制证及送达
(一)证书。
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副本,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时限。
省级质监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生成电子证书,并推送至企业,即为证书送达。
十、终止
受理许可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质监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终止办理生产许可的决定: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
(二)企业撤回生产许可申请的;
(三)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企业申请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淘汰或者禁止生产产品目录的;
(五)依法应当终止办理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十一、后置现场审查
(一)审查时限。
应在企业获证后30日内完成后置现场审查。
(二)审查组织单位。
后置现场审查由省级质监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并对后置现场审查工作负责。
(三)审查组织。
审查组由执法人员和审查人员组成,依据许可法定条件对申报材料一致性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审查人员对现场审查的结论负责。
(四)审查要求。
后置现场审查根据《质检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简化审批程序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17〕381号)中的相关要求开展。
(五)后置现场审查结果及处理。
1. 符合《质检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简化审批程序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17〕381号)中《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置现场审查实施规范》要求的,现场审查结论为合格;不符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置现场审查实施规范》要求的,现场审查结论为不合格。
2. 现场审查结论为不合格,需要撤销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立即责令改正,并启动撤销生产许可证程序。后置现场审查结论应立即报告省级质监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六)撤销程序。
1. 省级质监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撤销决定前制发《撤销生产许可告知书》,送达企业,告知企业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撤销决定内容,并告知企业在收到《撤销生产许可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有权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无意见。
2. 省级质监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研究企业意见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撤销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并向企业送达和执行《撤销生产许可决定书》,并办理注销手续。
3. 企业所在地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向企业送达和执行《撤销生产许可证决定书》,收回企业生产许可证纸质原件,并向省级质监部门提出注销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