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7年 第44号
为保护性开发和高效利用滑石资源,推进产业结构优化,鼓励行业技术创新,改善生产经营环境,引导社会合理投资,促进滑石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我部制定了《滑石行业规范条件(2017年本)》,现予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10月26日
附件
滑石行业规范条件(2017 年本)
为保护性开发和高效利用滑石资源,优化产业结构,鼓励技
术创新,保护生态环境,加快转型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划政策,制订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所称滑石是一种含水的硅酸镁矿物,产品包括块
(粒)状滑石、滑石粉。
一、建设布局
(一)新建和改扩建滑石项目(包括滑石选矿项目和滑石加
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政策、当地产业发展
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环评等规定,统筹资源、能
源、环境、安全和市场等因素合理布局。
“十三五”期间,立足国内需求,严格控制增量,重在优化
存量,大力调整结构,推进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新建和
改扩建滑石选矿项目要与淘汰落后产能挂钩,尾矿综合利用项目
除外。鼓励在资源富集地和产业优势区建设滑石产业集聚区,发
展滑石深加工产品。
(二)严禁在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自然和文化遗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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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敏感区、城市非工业规划建设区和
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以及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保、安全
防护距离以内,新建和扩建滑石项目。
二、生产工艺和装备
(一)新建和改扩建滑石选矿项目,应根据滑石的矿物特性,
鼓励采用光选、磁选、浮选等先进工艺,提高滑石选矿能力和资
源综合利用水平。
选矿产率必须符合以下指标:
原矿平均品位 选矿产率
≧50% 不低于 90%
35%-50%(不含) 不低于 75%
<35% 不低于 40%
(二)新建和改扩建滑石加工项目,鼓励采用具备集散控制
系统,在线粒径分析检测控制,自动进料、破碎(粉磨)、分级、
级配和包装,能够有效抑制粉尘无组织排放和噪声的滑石粉生产
工艺与装备,产品综合成品率不低于 95%。(产品综合成品率=年
滑石粉产品总产量/年滑石精矿耗用量×100%)。
现有滑石加工项目,产品综合成品率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
通过技术改造达到。
(三)滑石项目选址、厂区建设应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
计规范》(GB 50187)、《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和《石
英砂(粉)厂、滑石粉厂防尘技术规程》(GB/T 13910)等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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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四)新建和改扩建滑石加工项目,应优先采用不产生粉尘
无组织排放的工艺和设备。对存在粉尘无组织排放的工艺和装
备,应配套采取防尘措施。防尘设备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同时达标验收。煅烧滑石,应采用先进
节能窑炉和清洁能源。
(五)鼓励采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工艺和装
备,鼓励使用列入《“能效之星”产品目录》和《节能机电设备
(产品)推荐目录》(有效期)的产品或其他能效标准达到 1 级
的机电设备。
不采用《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等明令淘
汰、限制的工艺和装备。
三、质量管理
(一)滑石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块(粒)状滑石产品质量符合《滑石》(GB/T 15341)标准。
用作食品添加剂的滑石粉产品质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滑石粉》(GB 1886.246)标准。
药用滑石产品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等药品国
家标准或相关技术要求的规定。
化妆品用滑石粉应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滑石
粉》(GB/T 15342)标准的要求。
涂料-油漆用、造纸用、塑料用、橡胶用、电缆用、陶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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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材料用、通用滑石粉产品质量符合《滑石粉》(GB/T 15342)
标准。
(二)块(粒)状滑石、化妆品用、涂料-油漆用、造纸用、
塑料用、橡胶用、电缆用、陶瓷用、防水材料用、通用滑石粉应
按规定要求严格进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包装、标志、运输、
贮存等符合规定要求。
(三)生产食品添加剂滑石粉产品的,必须严格遵守《中华
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规
定。
(四)生产药用滑石产品的,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
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
理的有关规定》等规定。
(五)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完善质量保障能力。
(六)鼓励采用滑石粉表面改性等技术,发展滑石粉母粒、
微孔陶瓷、高端涂料用滑石粉等高附加值产品。
四、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和综合利用
(一)新建和改扩建滑石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
“三同时”制度。
(二)滑石加工企业应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控制污染物
总量,严禁超标排放。
(三)滑石项目产尘工序应按《石英砂(粉)厂、滑石粉厂
防尘技术规程》(GB/T 13910)采取防尘措施,严防粉尘无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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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
破碎、粉磨、分级、包装等易产生粉尘的工序和岗位,应根
据实际情况,按防尘技术规程要求,采取合适方式实现密闭操作
并抑制、降低、回收粉尘。干燥工序通风系统应采取降尘、收尘
和除尘措施。输送、卸料、储存等工序也应按要求实现密闭、不
得露天,同时配套建设排风、降尘、除尘系统。
(四)滑石项目作业点粉尘浓度应符合《石英砂(粉)厂、
滑石粉厂防尘技术规程》(GB/T 13910)规定限值要求,工厂烟
气、车间含尘气体排放应符合《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907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及当地环
境标准要求。
(五)使用湿法工艺进行选矿提纯的,应配套建设相应的污
水治理设施,污水排放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要
求。
(六)产生的废料、尾矿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
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要求。
(七)采用低噪音设备,设置隔声屏障等进行噪声治理,噪
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要求。
(八)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制定完
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九)鼓励采用节能工艺和装备,新建和改扩建滑石项目应
按要求开展节能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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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鼓励回收利用与滑石矿共伴生的绿泥石、蛇纹石、菱
镁矿、透闪石、白云石等非金属矿产,采用先进适用技术综合利
用矿山废石及尾矿资源发展循环经济,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
壤。
五、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社会责任
(一)新建和改扩建滑石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治设施
应严格履行“三同时”手续。
(二)滑石项目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
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三)滑石项目尾矿库应符合《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
50863)、《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等相关要求。
(四)滑石项目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
标准,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 225)建立组织
机构和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前期预防、材料和设备管理、工作场
所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等。
(五)滑石加工项目应按《石英砂(粉)厂、滑石粉厂防尘
技术规程》(GB/T 13910)要求进行通风除尘系统设置与维护,
做好个人防护,并加强防尘管理与监督。
(六)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治理,滑石项目应按照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国土资规
〔2016〕21 号)编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按
计划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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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法纳税,不拖欠职工工资,按规定提取和使用企业
安全生产费用,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
保险、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六、监督管理
(一)企业自愿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规范条件的滑
石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名单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并实行动态管
理。
(二)鼓励企业按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自我声明其生
产经营符合本规范条件。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列入公告的企业
和进行自我声明的企业执行本规范条件情况进行监督。
有关协会和中介机构要积极开展宣传和技术服务工作。
七、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
澳门地区除外)滑石生产企业。
(二)本规范条件涉及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按
其最新版本执行。
(三)本规范条件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