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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2017年秋粮收购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全文)国粮电〔2017〕10号

2017-11-02 来源:粮食局网站
点击下载全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2017年秋粮收购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粮电〔2017〕10号.doc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2017年秋粮收购工作
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粮电〔2017〕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2017年秋粮全面上市,各地各有关单位积极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扎实推进收购工作,进展总体顺利。9月份以来,黄淮、江淮、江汉等地区遭遇连续阴雨天气,部分地区中晚稻倒伏导致穗上发芽,玉米水分偏高出现生霉,对收购工作带来较大影响。为认真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做好秋粮收购工作,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力以赴抓好秋粮收购工作。有关地区和中央企业要按照《关于做好2017年小麦稻谷和油菜籽收购工作的通知》(国粮调〔2017〕66号)和《关于切实做好2017年东北地区玉米和大豆收购工作的通知》(国粮调〔2017〕188号)精神,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把秋粮收购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以抓紧、抓实、抓好、抓出成效为目标,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加大力度、狠抓落实,确保秋粮收购市场平稳有序。要针对产后受灾特殊情况,打破常规,相机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统筹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切实解决农民实际困难,帮助农民售粮变现,防止发生农民“卖粮难”和霉粮坏粮。

二、正确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确保惠农政策落到实处。有关地区和中央企业要按照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要求,切实抓好组织实施,执行中不搞变通、不打折扣,确保中央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到实处。要准确把握、严格执行最低收购价稻谷收购质量标准和质价政策,准确定等,既要防止收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稻谷,又要避免压级压价等行为损害农民利益。要正确理解、认真落实预案对收储库点资质条件的规定,统筹粮源和仓容分布,合理设置收储库点,方便农民就近售粮。仓容矛盾突出的地区,要在保证储粮安全和生产安全的前提下,充分整合利用现有仓容资源,可租用部分低于规定要求的仓房作为临时收购点,最大限度扩大粮食收储能力;同时加强重点监管,收购结束后要及时将粮食集并到符合要求的仓房。要严格落实安全储粮各项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大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粮食储存安全。

三、切实提高为农服务水平,帮助实现粮食提级进等。要加快推进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引导企业开展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等业务,各收储库点要在收购现场免费提供风选、筛选、色选等整理服务,促进粮食提级进等,尽最大努力帮助农民减损增收。要摸清环保有关规定对秋粮烘干能力可能产生的实际影响,制定工作预案,采取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措施,在满足环保要求的前提下,抓紧组织烘干设施改造升级,加强煤炭供应协调,保障企业用煤需求,确保秋粮及时烘干上市。组织企业开展预约收购、上门收购、绿色通道服务等,为农户提供多元化、个性化服务。要支持农户配备科学储粮装具和设施,加强农户科学储粮指导,受灾较重的地区,要组织技术人员进村入户指导粮食整理,并开展预先扦样检验,帮助联系销售渠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因地制宜采取各种方式宣传国家粮食收购相关政策措施,及时主动持续发布秋粮收购进展、市场价格、企业用粮需求等市场信息,引导农民适时适价售粮。

四、认真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因地制宜做好不合格粮食的收购工作。要结合发展粮食产业经济和实施“优质粮食工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支持和鼓励多元主体积极开展粮食市场化收购。执行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政策的省份,不符合最低收购价政策质量和安全标准的稻谷,由各地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要求组织收购,检验和处置等费用可在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风险基金不足部分由省级财政负担并列入省级预算解决。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过采取支持购置检验和整理设备、奖补加工收购、实施地方临储收购、加强农企对接等有效措施,切实抓好质量不合格粮食的收购处置工作,守住“种粮卖得出”的底线。

五、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要根据收购市场监管形势变化,调整监管工作重心,突出问题导向,聚焦风险隐患,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维护好收购市场正常秩序,坚决打击任何形式的坑农、害农行为,防止出现区域性大面积“卖粮难”。按照完善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的要求,突出抓好粮食收储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情况的监管,确保政策执行好、落实好。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避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对违反政策纪律、损害国家利益、坑害种粮农民和消费者利益等行为,要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国家有关部门将采取明查暗访等多种方式适时对各地进行督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  财 政 部
2017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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