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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

2017-10-27 来源:发展改革委网站

(四)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
保证金,包括但不限于:
1.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要求经营者交纳各类保证金;
2.在经营者履行相关程序或者完成相关事项后,不及时退还经
营者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七条 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一)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
的垄断行为,主要指以行政命令、行政授权、行政指导或者通过行
业协会等方式,强制、组织或者引导经营者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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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二)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
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生产经营敏感信息是指
除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之外,生产经营者未主动
公开,通过公开渠道无法采集的生产经营数据。主要包括:拟定价
格、成本、生产数量、销售数量、生产销售计划、经销商信息、终
端客户信息等。
(三)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包括但不限于:
1.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服务进行政府定价;
2.对不属于本级政府定价目录范围内的商品、服务制定政府定
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采取价格干预措
施。
(四)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包括但不限于:
1.制定公布商品和服务的统一执行价、参考价;
2.规定商品和服务的最高或者最低限价;
3.干预影响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
第四章 例外规定
第十八条 政策制定机关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认
为虽然具有一定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属于《意见》规定的为维护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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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涉及国防建设,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
助等社会保障目的,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
共利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形,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一)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即为实现相关目标必须实施
此项政策措施;
(二)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
(三)明确实施期限。
第十九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政策措施
是否适用例外规定。认为适用例外规定的,应当对符合适用例外规
定的情形和条件进行详细说明。
第二十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逐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
施的实施效果,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
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第五章 社会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政策制定机关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
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反
映,政策制定机关应当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
的,应当及时补做审查。发现存在违反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
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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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措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
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政策制定机关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
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的
上级机关或者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
事实和证据的,上级机关应当核实有关情况;涉嫌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第二十四条 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
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时
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
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
向政策制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提出停止执行或者调整政策措施
的建议。相关处理决定和建议依据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
要,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专家支持体系。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二、公平竞争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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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是否涉及市场
主体经济活动
不需要公平竞争审查


不违反任何
一项标准
可以出台实施
违反任何
一项标准
是否符合例外规定
是 可以出台,但充分说明符合例外规
定的条件,并逐年评估实施效果

详细说明违反哪一项标准
及对市场竞争的影响
对照 18 条标准
逐条进行审查
进行调整 不得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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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公平竞争审查表
年 月 日
政策措
施名称
涉及行
业领域
性质
行政法规草案 地方性法规草案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起草
机构
名 称
联系人 电话
审查
机构
名 称
联系人 电话
征求意
见情况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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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咨
询意见
(可选)
(可附专家意见书)
竞争影响评估
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是/否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是/否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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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是/否
1.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是/否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2.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是 否 违
反 相 关
标 准 的
结论(如
违反,请
详 细 说
明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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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例
外规定
(在违
反相关
标准时
填写)
是 否
选择
“是”时
详细说
明理由
其他需
要说明
的情况
审查机
构主要
负责人
意见
签字: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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