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酶标仪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全文)

2017-10-10 来源: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站


表2 初始事件和环境示例

通用类别 初始事件和环境示例
不完整的要求 性能要求不符合
——测量重复性、系统准确性等不符合要求
说明书未对设备及附件维护保养的方式、方法、频次进行说明
未对校准间期进行说明
制造过程 控制程序(包括软件)修改未经验证,导致产品的测量误差不符合要求
生产过程关键工序控制点未进行监测,导致各部件配合不符合要求等
外购、外协件供方选择不当,外购、外协件未进行有效进货检验,导致不合格外购、外协件投入生产等
运输和贮藏 产品防护不当导致设备运输过程中损坏等
在超出设备规定的贮藏环境(温度、湿度、压力)贮藏设备,导致设备不能正常工作等
环境因素 温度、湿度、海拔如超出给定范围后可能造成测量结果不准确。
过热、过冷的环境可能导致设备不能正常工作等
强酸强碱导致损害等
抗电磁干扰能力差,特定环境设备工作不正常等
设备的供电电压不稳定,导致设备不能正常工作或损坏等
清洁、消毒
和灭菌 使用说明书中推荐的清洗、消毒方法未经确认
使用者未按要求进行防护、清洗、消毒(如:使用错误的消毒剂)
处置和废弃 未在使用说明书中对酶标仪或其他部件的处置(特别是使用后的处置)和废弃方法进行说明,或信息不充分;未对设备废弃的处置进行提示性说明等。
人为因素 设计缺陷引发的使用错误
易混淆的或缺少使用说明书:
—图示符号说明不规范
—操作使用方法不清楚
—技术说明不清楚
—重要的警告性说明或注意事项不明确
—不适当的操作说明等
不正确的测量和计量
失效模式 由于老化、磨损和重复使用而导致功能退化/疲劳失效(特别是医院等公共场所中使用时)

表3 危害、可预见的事件序列、危害处境和可发生的损害之间的关系

危害 可预见的事件序列 危害处境 损害
电磁能量 在强电磁辐射源边使用酶标仪测量 电磁干扰程序运行 测量错误、测量结果误差过大
静电放电 干扰程序运行 导致测量结果误差过大、或数据擦除
机械能 产品意外坠落 机械部件松动,液晶板接触不良 无法测量或测量误差过大,数据无法读取,严重时延误治疗
化学 长时间不使用的电池未经取出,造成电池漏液 电路腐蚀 设备故障,无法工作
操作错误 使用者的操作有误 获得不准确的结果 根据测量结果采用不准确的治疗方法
不完整的说明书 未对错误操作进行说明 错误操作、不正确的测量 测量值误差过大,测量失败,严重时延误治疗
不正确的消毒方法 使用有腐蚀性的清洁剂、消毒剂 产品部件腐蚀、防护性能降低
不正确的产品贮存条件 器件老化、部件寿命降低 产品寿命降低、导致测量值误差过大
未规定校验周期 未对设备进行校准 测量值误差过大,测量失败,严重时延误治疗
表2、表3依据YY/T 0316的附录E 提示性列举了酶标仪可能存在危害的初始事件和环境,示例性地给出了危害、可预见的事件序列、危害处境和可发生的损害之间的关系,给审查人员予以提示、参考。
由于酶标仪的原理、功能和结构的差异,本章给出的风险要素及其示例是常见的而不是全部的。上述部分只是风险管理过程的组成部分,不是风险管理的全部。生产企业应按照YY/T 0316中规定的过程和方法,在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内建立、形成文件和保持一个持续的过程,用以判定与医疗器械有关的危害、估计和评价相关的风险、控制这些风险并监视上述控制的有效性,以充分保证产品的安全和有效。
2.研究资料
2.1产品性能研究
应当提供产品性能研究资料以及产品技术要求的研究和编制说明,包括功能性、安全性指标以及与质量控制相关的其他指标的确定依据,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
2.1.1光源系统:通常有卤素灯或LED两种。
2.1.2单色器系统:滤光片应有溯源性;光栅系统应标明可连续波长的范围。
2.1.3光导纤维部件:将从单色器系统出来的水平光线分成多个通道并转换为垂直光线。需考虑不同通道之间的差异性,调节并检测光线的垂直性。
2.1.4光电检测器:用于光信号检测处理,是重要的元器件之一。
2.2产品有效期研究
应当提供产品有效期的验证报告,报告中应对申报产品中包含的易耗、易损、需定期更换或者具有固定使用寿命的主要元器件的情况进行详细描述,详述确定产品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期的具体方法,给出产品使用期限或者产品失效期。
2.3软件研究
软件研究参见《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50号)的相关要求。
含有软件的产品,应当提供一份单独的医疗器械软件描述文档,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实现过程和核心算法,详尽程度取决于软件的安全性级别和复杂程度。同时,应当出具关于软件版本命名规则的声明,明确软件版本的全部字段及字段含义,确定软件的完整版本和发行所用的标识版本。
(八)产品技术要求应包括的主要性能指标
本条款给出典型酶标仪需要满足的主要技术指标,其他技术指标企业可参考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根据企业自身产品的技术特点制定相应的要求,但不得低于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关要求。如有不适用条款(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企业在研究资料的产品性能研究中必须说明理由。
企业制定注册产品的技术要求中的产品名称应使用中文,并与申请注册的中文产品名称相一致。产品技术要求中应明确产品型号和/或规格,以及其划分的说明。对同一注册单元中存在多种型号和/或规格的产品,应明确各型号及规格之间的所有区别(必要时可附相应图示进行说明),且性能指标应能满足以下要求:
1.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
2.性能指标
2.1外观
2.1.1文字和标志应清晰可见,标志粘贴牢固,不得松脱或卷边;
2.1.2表面应平整、光洁、色泽均匀、无磕碰、划伤及凹凸不平等缺陷;
2.1.3紧固件连接应牢固可靠,不得有松动;
2.1.4运动部件应平稳,不应卡住、突跳及显著空回,键组回跳应灵活。
2.2性能要求
2.2.1波长准确度
仪器用滤光片波长准确度应不超过±2nm。
2.2.2吸光度准确度
在相应波长下仪器的准确度应符合表4的要求。

表4 吸光度准确度要求

吸光度范围(A) 准确度(A)
(0.000—1.000) ±0.02
(1.000—2.000) ±0.03
2.2.3线性:
在吸光度值为(0—3.000)A范围内,线性相关系数不低于0.990。
2.2.4吸光度重复性
仪器重复性测量的变异系数CV应不大于1.0%。
2.2.5吸光度稳定性
仪器吸光度的稳定性应不超过±0.005A。
2.2.6灵敏度
使用浓度值为5mg/L的酶标仪用灵敏度溶液标准物质,仪器测量吸光度值应不小于0.01A。(酶标仪用灵敏度溶液标准物质制备方法见JJG 861—2007《酶标分析仪》附录A)
2.2.7通道差异
以空气为参比,测量8个通道的吸光度差异,要求结果应不大于0.02A。
2.3安全要求
应符合GB 4793.1、GB 4793.9、YY 0648中适用条款的要求。
2.4环境试验要求
分析仪环境试验要求应符合GB/T 14710中适用条款的要求。
2.5软件功能
2.5.1具有数据检测功能;
2.5.2可灵活设置测试项目、测试方法和测试日期;
2.5.3可连续保存依次测试的项目及结果;
2.5.4可显示并打印测试项目、测试数据和测试时间。
2.6电磁兼容性
应符合GB/T 18268.1、GB/T 18268.26中适用条款的要求。
(九)同一注册单元中典型产品的确定原则
1.典型产品应是同一注册单元内能够代表本单元内其他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产品。
2.应考虑功能最齐全、结构最复杂、风险最高的产品。
3.注册单元内各种产品的主要安全指标、性能指标不能被某一产品全部涵盖时,则应选择涵盖安全指标、性能指标最多的产品作为典型产品,同时还应考虑其他产品中未被典型产品所涵盖的安全指标及性能指标。
(十)产品生产制造相关要求
应当明确产品生产加工工艺,注明关键工艺和特殊工艺,可采用流程图的形式,并说明其过程控制点。一般包括下列工艺程序:
1.各组件装配:
如Y轴马达组件、X轴马达组件、光路组件、光纤组件、载板架组件、孵育板组件、滤光轮转动组件等分别进行装配。
2.总装配:将各组件进行总装配。
3.功能测试
4.老化试验
5.性能测试
6.出厂检验
(十一)产品的临床细化要求
根据《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2号),“产品名称:半自动酶标分析仪/全自动酶标分析仪,分类编码:6840”包含在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中,注册申请人需按照 《关于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129号)和《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14号)的要求提交临床评价资料。
(十二)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纪录
暂未见相关报道。
(十三)产品说明书和标签要求
酶标仪产品的说明书和标签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和GB/T 29791.3—2013《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制造商提供的信息(标示)第3部分:专业用体外诊断仪器》中的相关要求。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真实、完整、科学,并与产品特性相一致,文字内容必须使用中文,可以附加其他语种。说明书、标签中的文字、符号、图形、表格、数据等应相互一致,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1.产品说明书一般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1)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2)注册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及售后服务单位,进口医疗器械还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
(3)生产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生产许可证编号,委托生产的还应当标准受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
(4)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
(5)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号;
(6)产品性能、主要结构组成、适用范围;
(7)注意事项、需要警示以及提示的内容;
(8)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
(9)产品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运输条件、方法;
(10)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11)配件清单,包括配件、附属品、损耗品更换周期以及更换方法的说明等;
(12)医疗器械标签所用的图形、符号、缩写等内容的解释;
(13)说明书的编制或者修订日期;
(14)其他应当标注的内容。
2.标签
至少应包括以下信息:
(1)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2)注册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进口医疗器械还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
(3)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
(4)生产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生产许可证编号,委托生产的还应当标准受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
(5)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6)电源连接条件、输入功率;
(7)根据产品特性应当标注的图形、符号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8)必要的警示、注意事项;
(9)特殊储存、操作条件或者说明;
(10)使用中对环境有破坏或者负面影响的医疗器械,其标签应当包含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医疗器械标签因位置或者大小受限而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的,至少应当标注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并在标签中明确“其他内容详见说明书”。
三、审查关注点
(一)审查产品名称时应注意产品名称中不应包含产品型号规格,如:XXXX型酶标仪。
(二)审查产品原理、结构时应首先明确该产品单色器是采用滤光片或者光栅,是单波长还是双波长或者连续波长可调,是单通道还是多通道。
(三)光栅式酶标仪应关注全波长范围及波长连续可调的递增情况,如递增量等。
(四)使用说明书中应给出配套使用试剂盒变化的警示。
(五)本指导原则适用范围为半自动酶标仪或全自动酶标仪的读数模块,若产品包含其他系统或装置,应有相应的技术要求控制其安全性有效性,如带孵育器的要考虑其温控性能以及冷凝水对检测的影响等。这些系统或装置必要时可应考虑临床试验或验证。
(六)审查产品临床评价资料的时候,应注意对比产品与申报产品在工作原理、性能指标、预期用途上是否实质性等同。性能指标存在差异的,应对是否会带来新风险及影响预期应用做出评价。
(七)在审查注册产品技术要求时应注意安全性指标,应执行GB 4793.1、GB 4793.9和YY 0648中适用条款的要求。
(八)产品环境试验要求应符合GB/T 14710中适用条款的要求。
(九)产品的电磁兼容性应符合GB/T 18268.1、GB/T 18268.26中适用条款的要求。
四、编写单位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证审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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