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0月2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实施方案》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贵州)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贵州)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推动贵州省开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综合试验,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大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贵州要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正确处理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在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机制改革方面先行先试,把提出的行动计划扎扎实实落实到行动上,实现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协同推进。李克强总理指出,从贵州实际出发,走出一条新型工业化、山区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路子,在发展中升级,在升级中发展,实现产业崛起和生态环境改善的共赢。贵州省是长江、珠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既面临全国普遍存在的结构性生态环境问题,又面临水土流失和石漠化仍较突出、生态环保基础设施严重滞后等特殊问题;既面临加快发展、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的紧迫任务,又面临资源环境约束趋紧、城镇发展和农业生态空间布局亟待优化的严峻挑战,现有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还不能适应转方式调结构优供给、推动绿色发展的需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贵州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有利于发挥贵州的生态环境优势和生态文明体制机制创新成果优势,探索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态文明重大制度成果;有利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发展绿色经济,形成体现生态环境价值、增加生态产品绿色产品供给的制度体系;有利于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资源环境问题,让人民群众共建绿色家园、共享绿色福祉,对于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实现绿水青山和金山银山有机统一具有重大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建设“多彩贵州公园省”为总体目标,以完善绿色制度、筑牢绿色屏障、发展绿色经济、建造绿色家园、培育绿色文化为基本路径,以促进大生态与大扶贫、大数据、大旅游、大开放融合发展为重要支撑,大力构建产权清晰、多元参与、激励约束并重、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加快形成绿色生态廊道和绿色产业体系,实现百姓富与生态美有机统一,为其他地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为建设美丽中国、迈向生态文明新时代作出应有贡献。
(二)战略定位
1.长江珠江上游绿色屏障建设示范区。完善空间规划体系和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全面推行河长制,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完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创新跨区域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联动机制,加快构建有利于守住生态底线的制度体系。
2.西部地区绿色发展示范区。建立矿产资源绿色化开发机制,健全绿色发展市场机制和绿色金融制度,开展生态文明大数据共享和应用,完善生态旅游融合发展机制,加快构建培育激发绿色发展新动能的制度体系。
3.生态脱贫攻坚示范区。完善生态保护区域财力支持机制、森林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和面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购买护林服务机制,深化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三变”改革,推进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发展,加快构建大生态与大扶贫深度融合、百姓富与生态美有机统一的制度体系。
4.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示范区。加强涉及生态环境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立改废释,推动省域环境资源保护司法机构全覆盖,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调联动机制,加快构建与生态文明建设相适应的地方生态环境法规体系和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体系。
5.生态文明国际交流合作示范区。深化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机制,充分发挥其引领生态文明建设和应对气候变化、服务国家外交大局、助推地方绿色发展、普及生态文明理念的重要作用,加快构建以生态文明为主题的国际交流合作机制。
(三)主要目标。到2018年,贵州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取得重要进展,在部分重点领域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态文明制度成果。到2020年,全面建立产权清晰、多元参与、激励约束并重、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成以绿色为底色、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和谐为基本内涵、全域为覆盖范围、以人为本为根本目的的“多彩贵州公园省”。通过试验区建设,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生态环境治理和监督、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等领域形成一批可在全国复制推广的重大制度成果,在生态脱贫攻坚、生态文明大数据、生态旅游、生态文明国际交流合作等领域创造出一批典型经验,在推进生态文明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走在全国前列,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效制度供给。
到2020年,实现以下目标:
——生产空间集约高效。推动生产空间开发从外延扩张转向优化结构,从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提高国土单位面积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率。国土空间开发强度控制在4.2%以内,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74.4万公顷以内。推动产业全面向园区聚集。
——生活空间宜居适度。引导人口向城镇集中,优化城镇布局,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城市空间面积占全省国土总面积控制在1.2%以内,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50%,县城以上城镇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93%以上和90%以上。推动农村居民点适度集中、集约布局,农村居民点面积占全省国土总面积控制在1.9%以内,70%以上行政村达到绿色村庄标准,90%以上行政村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
——生态空间山清水秀。逐步扩大绿色自然生态空间,增强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全省森林覆盖率达60%,森林面积扩大到10.56万平方公里,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88%,水土流失治理率达23%以上,河流、湖泊、湿地面积逐步增加,八大水系(乌江、沅水、都柳江、牛栏江-横江、南盘江、北盘江、红水河、赤水河)水质优良率保持在92%以上,出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保持在90%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86%,地级市全部达到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县级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保持在95%以上,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取得重要进展。
三、重点任务
(一)开展绿色屏障建设制度创新试验
1.健全空间规划体系和用途管制制度。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推进省级空间性规划多规合一。在六盘水市、三都县、雷山县等地开展市县多规合一试点,深入推进荔波、册亨国家主体功能区建设试点示范,加快构建以市县级行政区为单元,由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差异化绩效考核等构成的空间治理体系,2017年出台省级空间规划编制办法。研究建立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制度,推动建立覆盖全省国土空间的监测系统,动态监测国土空间变化,2018年制定贵州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实施办法。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和环境功能区划工作,在生态保护红线内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建立健全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执法监督、考核评价、监测监管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坚持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并实行特殊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2017年完成永久基本农田落地块、明责任、设标志、建表册、入图库等工作,实行动态监测。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开展城市设计、生态修复和城市修补工作。出台全省“十三五”土地整治规划,统筹安排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强化节约集约用地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目标,健全城镇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管理机制,2017年研究出台具体实施方案。
2.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17年在赤水市、绥阳县、六盘水市钟山区、普定县、思南县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制定贵州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实施方案,在不动产登记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自然资源登记体系。初步摸清试点地区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和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权属、位置、面积等信息,2020年全面建立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
3.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2017年制定贵州省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开展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除中央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外,将分散在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剥离,整合组建贵州省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机构,经贵州省政府授权,承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探索不同层级政府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实现形式,贵州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由贵州省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机构设置派出机构直接管理。选择遵义市、黔东南州作为试点,受贵州省政府委托承担所辖行政区域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分管理工作。县乡政府原则上不再承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
4.健全山林保护制度。健全水土流失和石漠化治理机制,创新政府资金投入方式,调动社会资金投入水土流失、石漠化治理。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赋予社会投资人对治理成果的管理权、处置权、收益权,形成水土流失、石漠化综合治理和管理长效机制。完善森林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行省级公益林与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联动、分类补偿与分档补助相结合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逐步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力争到2020年实现省级公益林与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并轨。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土地复垦、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三案合一”,切实做好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5.完善大气环境保护制度。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燃煤火电、水泥、钢铁、化工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以贵阳市、安顺市、遵义市为重点,建立黔中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体系。2018年制定县级以上城市限制燃煤区和禁止燃煤区划定方案,尽快实现城区“无煤化”。建立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环保联动监测机制。实行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大气环境质量排名发布制度和对大气环境质量未达标或严重下降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约谈制度。完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实施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证管理,实现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
6.健全水资源环境保护制度。全面推行河长制,落实河湖管护主体、责任和经费,并聘请水利、环保专家、社会组织负责人等担任河湖民间义务监督员。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以工业园区污水、垃圾处理设施为重点,落实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全面建立以县为单位第三方治理的新机制。完善地方水质量标准体系,制定地方性水污染排放标准。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到2020年完成市(州)、县(市、区、特区)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建立健全地下水开采利用管控制度,编制地面沉降区等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到2020年对年用地下水5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户实现监控全覆盖。建立流域内县(市、区)、重点企业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构建风险预警防控体系,建立突发环境事件水量水质综合调度机制。编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等公共渣场选址规划,强化渣场渗滤液污染防范。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全面实行养殖证制度,规范发展渔业养殖。制定出台贵州省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逐步在省域范围内推广覆盖八大流域、统一规范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开展西江跨地区生态保护补偿试点。
7.完善土壤环境保护制度。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对受污染地块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建立贵州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分类清单、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土壤环境质量信息发布制度、土壤污染治理及风险管控制度,健全土壤环境应急能力和预警体系。鼓励土壤污染第三方治理,建立政府出政策、社会出资金、企业出技术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市场机制。
(二)开展促进绿色发展制度创新试验
1.健全矿产资源绿色化开发机制。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全面推行矿业权招拍挂出让,加快全省统一的矿业权交易平台建设。建立矿产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和矿产资源集约开发机制。完善资源循环利用制度,建立健全资源产出率统计体系。2017年出台贵州省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实施意见及相关考核办法。
2.建立绿色发展引导机制。2017年制定绿色制造三年专项行动计划,完善绿色制造政策支持体系,建设一批绿色企业、绿色园区。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标准体系。制定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实施方案,健全提升技术装备供给水平、创新节能环保服务模式、培育壮大节能环保市场主体、激发市场需求、规范优化市场环境的支持政策。建设国家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鼓励军工企业发展节能环保装备产业。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健全绿色农产品市场体系,建立经营联合体,编制绿色优质农产品目录。建立林业剩余物综合利用示范机制,推动林业剩余物生物质能气、热、电联产应用。完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建立装配式建筑推广使用机制。推行垃圾分类收集处置,推动贵阳市、遵义市、贵安新区制定并公布垃圾分类工作方案,鼓励其他市(州)中心城市、县城开展垃圾分类。建立和完善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垃圾运行机制,推行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垃圾。
3.完善促进绿色发展市场机制。2017年出台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实施意见,对排污不达标企业实施强制委托限期第三方治理。2017年实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积极探索林业碳汇参与碳排放交易市场的交易规则、交易模式。建立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逐步推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减排收益的机制,2017年建成排污权交易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开展水权交易试点,制定水权交易管理办法。研究成立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投资集团公司。
4.建立健全绿色金融制度。积极推动贵安新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鼓励支持金融机构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绿色信贷发放力度,完善绿色信贷支持制度,明确贷款人的尽职免责要求和环境保护法律责任。稳妥有序探索发展基于排污权等环境权益的融资工具,拓宽企业绿色融资渠道。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推动中小型绿色企业发行绿色集合债,探索发行绿色资产支持票据和绿色项目收益票据等。健全绿色保险机制。依法建立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选择环境风险高、环境污染事件较为集中的区域,深入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鼓励保险机构探索发展环境污染责任险、森林保险、农牧业灾害保险等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