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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保险职业资格证及相关强制培训收费自查清理工作的通知(全文)保监厅函〔2017〕328号

2017-10-09 来源: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点击下载全文:   关于开展保险职业资格证及相关强制培训收费自查清理工作的通知 保监厅函〔2017〕328号.doc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保险职业资格证及相关强制培训收费自查清理工作的通知
保监厅函〔2017〕328号

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精算师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有关政策精神,进一步做好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放管结合工作,保监会将于近期对保险领域职业资格证及相关强制培训收费等问题开展一次全面的自查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清理依据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保监发〔2014〕97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78号)等文件要求,保监会已取消包括保险公司精算专业人员资格认可、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核准、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核准、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核准事项。

上述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保险行业相关职业资格尚未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根据2017年5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各地区、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在清单之外自行设置国家职业资格,行业协会、学会不得变相开展资格资质许可认定,对违法违规的要严肃查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清理各类行业准入证、上岗证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6〕206号)要求,除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国家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之外,全面清理各地区、各部门和和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设置实施的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证、上岗证、资质证等各类证件。

二、自查清理内容

各级各类保险行业协会、学会有无违规或变相设立保险职业资格认定事项,违规继续发放保险职业资格证书,或未经批准擅自以资格证、执业证、上岗证“年审”等名义设定执业资格门槛问题,以及与上述事项相关的水平测试鉴定、强制培训、收取费用等行为。

三、自查清理方式

全国性保险社团组织按照文件要求自行组织开展全面深入的自查,向保监会上报自查报告。

各保监局负责组织辖区内保险社团组织开展自查,并视情况开展抽查,向保监会上报检查报告。

报告应详细说明自查检查工作组织开展情况、范围、自查检查结果和相关违规问题清理整改情况等。

四、时间安排

自查清理工作自2017年8月21日开始,至10月13日结束,10月20日前各单位向保监会报送清理自查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清理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是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工作的重要内容,国务院提出了明确要求,并派出督察组赴各地督导检查。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要结合实际制定自查清理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指定专门人员,采取有力措施,深入全面开展本辖区、本单位自查和检查工作。

(二)全面清理、认真整改。各单位要严格对照政策要求,开展深入全面的排查检查,确保全面覆盖,不留死角,及时发现问题,杜绝瞒报、漏报;对发现的问题要迅速处置,坚决整改落实。凡无法律政策依据的保险职业资格坚决予以取消,凡违反简政放权精神开展强制培训和收费的行为坚决予以整顿,凡在政策规定之外另设审核门槛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确保国务院决策部署在保险业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

(三)强化责任,严格管理。各保监局作为地方保险社团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要明确法律和政策底线,对辖区内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学会违规开展职业资格认定等问题保持高度警惕,加强督查检查,认真清理整改,层层压实责任,举一反三建立防止反弹机制。要加强对协会、学会的指导和管理,督促其强化合规意识,严格制度规范。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此次清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清理工作完成后,如发现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将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各单位要以本次清理自查为契机,在政策框架内积极探索符合实际的保险从业人员管理机制,创新管理方式和手段,实现有序管理,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联系人:禹明石   电话:010-66286663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2017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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