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监督发〔2017〕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综治办、网信办、高级人民法院(分院)、人民检察院、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解放军有关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为着力解决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推动多部门联合执法,强化部门监管,形成工作合力,打击非法采供精、非法采供卵,非法性别鉴定以及“代孕”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关于印发开展查处违法违规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7〕564号)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2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查处违法违规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长效工作机制的通知》,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 工作目的
为推动各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工作,按照分工科学、责权明确、衔接有序、运行顺畅的原则,依据《关于印发开展查处违法违规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7〕564号)中各部门的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作配合运行机制,形成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通畅的工作格局,为维护正常生育秩序,保障群众健康权益,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供有力保障。
二、机制建设
(一)联合执法调查机制。对下列情况,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启动联合调查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和调查工作。
1.在一定区域、时间内案件高发,需联合开展专项行动进行整治、打击的;
2.成员部门拟对重大案件进行查处前,经与公安机关会商,认为可能会引起群体性事件或者暴力阻挠的;
3.成员部门在执法检查时遇到恶意阻挠检查、对执法人员进行恐吓或者暴力抗法的情况,认为确有必要需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配合的;
4.案件紧急,证据难以保存,需要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同时做好取证等查处工作的;
5.案件复杂、牵涉面广,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6.经协商确有必要进行联合执法的其他情形。
(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机制。由各成员部门对案情重大、情况复杂、影响恶劣或确有必要的案件进行集体会商。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对重大、典型案件进行督办,确保案件处理及时稳妥。
(三)案件移送机制。各成员部门在查处过程中发现应当移送其他部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接到移送案件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开展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向移送部门反馈。
(四)案件信息通报共享机制。卫生计生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工作有关情况,案件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各部门获取的案件线索或者需要联合调查取证的案件线索。案件信息通报要以有利工作、方便沟通、资源共享为原则,可采用召开会议、建立工作群组、书面、电话等灵活多样的方式。
(五)舆情引导与合作机制。建立舆情引导与合作机制,对于媒体报道的相关信息和案件线索,要高度重视,合理引导,防止恶意炒作。对已经报道的案件线索,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必要时应当与媒体联系,获取进一步的情况。遇有重大案件线索,启动合作机制,协调媒体和相关部门,在案件查办的关键环节,把握好报道时机和口径,避免出现不利于案件查办的意外情况。利用多途径多平台向公众提供合法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机构的信息,方便群众就医。
(六)有奖举报机制。各地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群众反映的案件线索,要认真调查核实,同时要注意保护举报人的隐私,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成员单位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建立查处违法违规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长效工作机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硬任务来抓,对工作推进中涉及的问题一定要深入研究,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措施到位,切实实现各部门间的高效协作配合。
(二)狠抓工作落实。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工作机制充分明确本部门的职责分工,确保部门间职责的有效衔接,避免出现职责交叉重叠或真空漏洞;同时,要落实具体工作负责人员,形成顺畅、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
(三)完善执法保障。各级各部门要积极互相支持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可能会引起群体性事件或者暴力阻挠的案件查处行动,确保成员部门在案件查处工作中的人身安全和执法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深化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立法研究论证工作,进一步推动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
(四)强化执法监督。建立督导检查和考核激励机制,各成员部门要联合组成督导组,对本机制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促各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好工作职责,严格工作标准,确保查处违法违规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工作取得实效。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中央综治办秘书室
中央网信办秘书局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工商总局办公厅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
2017年9月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