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十三五”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指导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负责单位 |
一、基本公共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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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免费义务教育 |
义务教育学生 |
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 |
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
财政部、教育部 |
2 |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 |
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 |
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开展国家试点,中央财政为试点地区学生提供每生每年800元的营养膳食补助,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开展地方试点。 |
国家试点县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试点县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财政给予奖励性补助。 |
教育部、财政部 |
3 |
寄宿生生活补助 |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 |
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
中央和地方财政按5∶5比例共同分担。 |
财政部、教育部 |
4 |
普惠性学前教育资助 |
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
减免保育教育费,补助伙食费,具体资助方式和资助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 |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予以奖补。按照“地方先行,中央补助”的原则开展相关工作。 |
财政部、教育部 |
5 |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六盘山区等11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藏区、新疆南疆四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不含县城)学生 |
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中央财政按区域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西部地区按在校学生的20%确定,中部地区按在校学生的15%确定,东部地区按在校学生的10%确定。 |
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西部地区(不分生源地)以及中部、东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对中部地区(生源地不是西部的)以及东部地区生源地为中部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6∶4;东部地区(生源地不是西部、中部的)分担比例分省(市)确定。 |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6 |
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 |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符合条件的民办职业学校学生 |
按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学费标准免除学杂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中央财政统一按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标准,与地方按比例分担免除学杂费补助资金。符合条件的民办职业学校学生参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予以补助。 |
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西部地区(不分生源地)以及中部、东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对中部地区(生源地不是西部的)以及东部地区生源地为中部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6∶4;东部地区(生源地不是西部、中部的)分担比例分省(市)确定。 |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7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
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分档确定。 |
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西部地区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中部地区分担比例为6∶4;东部地区除直辖市外,按照财力状况分省确定。 |
财政部、教育部 |
8 |
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 |
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符合条件的民办普通高中学生 |
按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学费标准免除学杂费(不含住宿费)。中央财政逐省(区、市)核定免学杂费财政补助标准。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学生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予以补助。 |
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西部地区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中部地区分担比例为6∶4;东部地区除直辖市外,按照财力状况分省确定。 |
财政部、教育部 |
二、基本劳动就业创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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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
有就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
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等服务。 |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予以补助,其余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10 |
创业服务 |
有创业需求的劳动者 |
提供项目选择、开业指导、融资对接、岗位信息等服务,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创业者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扶持。 |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民银行 |
11 |
就业援助 |
零就业家庭和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 |
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岗位信息等服务,使城镇有就业能力的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就业。 |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12 |
就业见习服务 |
离校一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
组织有意愿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指导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安排带教老师,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见习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
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见习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分担。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
13 |
大中城市联合招聘服务 |
有求职愿望的高校毕业生和青年人才以及有招聘需求的各类用人单位 |
提供大中城市联动、线上线下融合的招聘服务,方便服务对象登录用人单位需求库和求职简历库;提供职业能力测试和评估、简历(岗位)筛查和需求分析、预就业创业体验、双向定制推荐岗位(人才)信息、就业创业指导、实用基础课程培训等就业服务。 |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14 |
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 |
城乡各类有就业创业、提升岗位技能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 |
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按规定给予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一定生活费补贴;符合条件人员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国家给予适当补助。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
15 |
“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电话咨询 |
所有单位和个人 |
提供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人事制度、人才建设、工资收入分配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及信息查询服务。人工服务为5×8小时,自助语音服务为7×24小时,综合接通率达到80%以上。 |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16 |
劳动关系协调 |
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提供劳动关系政策咨询、劳动用工指导、获得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劳动纠纷调解、集体协商指导等服务,推动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 |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17 |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
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
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服务,推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成功率达到60%以上,仲裁案件结案率达到90%以上。 |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18 |
劳动保障监察 |
各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
提供法律咨询和执法维权服务。 |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三、基本社会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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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符合条件的参保退休人员 |
发放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增发过渡性养老金,建立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 |
用人单位原则上缴纳工资总额的20%,职工缴纳本人缴费工资的8%。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不足时财政给予补助。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20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 |
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目前,国家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建立基础养老金水平合理调整机制。 |
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国家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国家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补助。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
21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 |
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5%左右。 |
用人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纳本人缴费工资的2%。具体缴费比例由各统筹地区规定。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22 |
生育保险 |
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 |
基金支付生育期间的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
用人单位按照不超过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应将费率控制在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5%以内。具体缴费比例由各统筹地区规定。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23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农村人口和城镇非就业人员) |
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5%左右,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达到50%以上。 |
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 |
24 |
失业保险 |
依法参保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人员 |
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支付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各类稳定岗位补贴。参保人数在1.8亿人左右。 |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从2016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25 |
工伤保险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
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伤残津贴和补助、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补助等。参保人数达到2.2亿人以上。 |
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和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依法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四、基本医疗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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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居民健康档案 |
城乡居民 |
为辖区常住人口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逐步达到90%。 |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27 |
健康教育 |
城乡居民 |
提供健康教育、健康咨询等服务。 |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28 |
预防接种 |
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 |
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针对性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逐步达到90%以上。 |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29 |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
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及相关人群 |
就诊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及时得到发现、登记、报告、处理,提供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传染病报告率和报告及时率均达到9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率达到100%。 |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30 |
儿童健康管理 |
0—6岁儿童 |
提供新生儿访视、儿童保健系统管理、体格检查、儿童营养与喂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和健康指导等服务。0—6岁儿童健康管理率逐步达到90%。 |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31 |
孕产妇健康管理 |
孕产妇 |
提供孕期保健、产后访视及健康指导服务。孕产妇系统管理率逐步达到90%以上。 |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32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65岁及以上老年人 |
提供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健康管理服务。65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逐步达到70%。 |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33 |
慢性病患者管理 |
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Ⅱ型糖尿病患者 |
提供登记管理、健康指导、定期随访和体格检查服务。全国计划管理高血压患者约1亿人,糖尿病患者约3500万人。 |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34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
提供登记管理、随访指导服务。在册患者管理率和精神分裂症治疗率逐步均达到80%以上。 |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35 |
卫生计生监督协管 |
城乡居民 |
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等服务。逐步覆盖90%以上的乡镇。 |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36 |
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 |
辖区内确诊的肺结核患者 |
提供肺结核筛查及推介转诊、入户随访、督导服药、结果评估等服务。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率逐步达到90%。 |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37 |
中医药健康管理 |
65岁以上老人、0—3岁儿童 |
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65岁以上老人提供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保健指导服务,为0—3岁儿童提供中医调养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逐步达到65%。 |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 |
38 |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 |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
在医疗卫生机构指导下,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提供随访服务。感染者和病人规范管理率逐步达到90%。 |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 |
39 |
社区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干预 |
艾滋病性传播高危行为人群 |
为艾滋病性传播高危行为人群提供综合干预措施。干预措施覆盖率逐步达到90%。 |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40 |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
农村计划怀孕夫妇 |
提供健康教育、健康检查、风险评估和咨询指导等孕前优生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逐步达到80%。 |
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41 |
基本药物制度 |
城乡居民 |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逐步提高实际报销水平。 |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42 |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 |
育龄人群 |
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服务、计划生育相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符合条件的再生育技术服务和计划生育宣传服务。 |
农村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经费由地方财政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补助。 |
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 |
43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年满60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妇 |
发放一定数额的奖励扶助金,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奖励扶助标准动态调整。 |
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共同负担。 |
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 |
44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父母及节育手术并发症三级以上人员 |
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适当扶助,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特别扶助标准动态调整。 |
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共同负担。 |
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 |
45 |
食品药品安全保障 |
城乡居民 |
对供应城乡居民的食品药品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风险。对药品医疗器械实施风险分类管理,提高对高风险对象的监管强度。 |
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分类负责。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
五、基本社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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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最低生活保障 |
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
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适当补助。 |
民政部、财政部 |
47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职)、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适当补助。 |
民政部、财政部 |
48 |
医疗救助 |
重点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救助供养人员。 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除上述救助对象以外,还包括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疾病应急救助对象:在中国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 |
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对特困救助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给予定额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直接予以补助;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对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先由其个人支付,对超过家庭负担能力的部分予以救助。医疗机构对疾病应急救助对象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 |
49 |
临时救助 |
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
为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统筹考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适时调整。 |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适当补助。 |
民政部、财政部 |
50 |
受灾人员救助 |
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 |
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
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
民政部、财政部 |
51 |
法律援助 |
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 |
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引导地方加大投入力度。 |
司法部、财政部 |
52 |
老年人福利补贴 |
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 |
对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护理补贴。 |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
民政部、财政部 |
53 |
困境儿童保障 |
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
为困境儿童提供基本生活、基本医疗、教育等服务,落实监护责任。各地统筹考虑困境儿童的困难类型、困难程度、致困原因,完善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政策。 |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
民政部、财政部 |
54 |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
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未满16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 |
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动员群团组织开展关爱服务;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
民政部 |
55 |
基本殡葬服务 |
执行国家殡葬政策的困难群众 |
为城乡困难群众以减免费用或补贴方式提供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为优抚对象及城乡困难群众免费或低收费提供骨灰节地生态安葬服务。 |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
民政部、财政部 |
56 |
优待抚恤 |
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人员 |
建立完善优抚对象待遇与贡献相一致的优抚保障体系,将优抚对象优先纳入覆盖一般群众的救助、养老、医疗、住房以及残疾人保障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
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分级负担。 |
民政部、财政部 |
57 |
退役军人安置 |
退役军人 |
自主就业的,在领取退役金后,按规定享受扶持就业优惠政策;其他分别采取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安置。 |
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
民政部、财政部 |
58 |
重点优抚对象集中供养 |
需要常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退役军人;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中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 |
建立完善优抚对象待遇与贡献相一致的优抚保障体系,依托优抚医院、光荣院,给予符合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
民政部、财政部 |
六、基本住房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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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公共租赁住房 |
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
实行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并举,并逐步加大租赁补贴发放力度。 |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省级人民政府给予资金支持,中央财政给予资金补助。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60 |
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 |
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 |
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具体标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有国家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全国开工改造包括城市危房、城中村在内的各类棚户区住房2000万套。 |
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企业安排一定的资金,住户承担一部分住房改善费用。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61 |
农村危房改造 |
居住在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贫困农户 |
支持符合条件的贫困农户改造危房,各省份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省级分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基本完成存量危房改造任务。地震设防地区结合危房改造,统筹开展农房抗震改造。 |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地方财政给予资金支持、个人自筹等相结合。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七、基本公共文化体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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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 |
城乡居民 |
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非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公共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基本服务项目健全。 |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 |
63 |
送地方戏 |
农村居民 |
根据群众实际需求,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农村乡镇每年提供戏曲等文艺演出服务。 |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文化部、教育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财政部 |
64 |
收听广播 |
城乡居民 |
为全民提供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17套广播节目,通过无线模拟提供不少于6套广播节目,通过数字音频提供不少于15套广播节目。 |
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财政部 |
65 |
观看电视 |
城乡居民 |
通过直播卫星提供25套电视节目,通过地面数字电视提供不少于15套电视节目,未完成无线数字化转换的地区提供不少于5套电视节目。 |
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财政部 |
66 |
观赏电影 |
农村居民、中小学生 |
为农村群众提供数字电影放映服务,其中每年国产新片(院线上映不超过2年)比例不少于1/3。为中小学生每学期提供2部爱国主义教育影片。 |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财政部 |
67 |
读书看报 |
城乡居民 |
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和行政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在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公共阅报栏(屏),提供时政、“三农”、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财政部 |
68 |
少数民族文化服务 |
主要少数民族地区居民 |
通过有线、无线、卫星等方式提供民族语言广播影视节目;提供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的、价格适宜的常用书报刊、电子音像制品和数字出版产品。提供少数民族特色的艺术作品,开展少数民族文化活动。 |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对部分事项予以补助。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文化部、财政部 |
69 |
参观文化遗产 |
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和低收入人群 |
参观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实行门票减免,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免费参观。 |
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 |
国家文物局、财政部 |
70 |
公共体育场馆开放 |
城乡居民 |
有条件的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推进学校体育设施逐步向公众开放。 |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对部分事项予以补助。 |
体育总局、教育部、财政部 |
71 |
全民健身服务 |
城乡居民 |
提供科学健身指导、群众健身活动和比赛、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免费提供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 |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对部分事项予以补助。 |
体育总局、教育部、财政部 |
八、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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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 |
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提供护理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 |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 |
73 |
无业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 |
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
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民政部、中国残联 |
74 |
残疾人基本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资助和保险待遇 |
贫困和重度残疾人 |
为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对象按规定提供个人缴费补贴;将符合规定的医疗康复项目、基本的治疗性康复辅助器具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
缴费资助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或医疗救助基金支出;报销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残联 |
75 |
残疾人基本住房保障 |
残疾人 |
对符合基本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给予优先轮候、优先选房等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为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 |
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地方财政给予资金支持、个人自筹等相结合。 |
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残联 |
76 |
残疾人托养服务 |
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 |
支持日间照料机构和专业托养服务机构为100万残疾人提供护理照料、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职业康复、劳动技能培训、辅助性就业等服务。 |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中国残联、财政部 |
77 |
残疾人康复 |
有康复需求的持证残疾人、残疾儿童 |
提供康复建档、评估、训练、心理疏导、护理、生活照料、辅具适配、咨询、指导和转介等基本康复服务;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逐步为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免费提供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 |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中国残联、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 |
78 |
残疾人教育 |
残疾儿童、青少年 |
逐步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对残疾儿童普惠性学前教育予以资助;对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予以补助。 |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财政部、教育部、中国残联 |
79 |
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
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城乡残疾人 |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为城镇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等就业创业服务;为50万中西部地区农村贫困残疾人提供农业实用技术培训。 |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中国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 |
80 |
残疾人文化体育 |
残疾人 |
能够收看到有字幕或手语的电视节目,在公共图书馆得到盲文和有声读物等阅读服务;为基层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配置适宜的器材器械。 |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中国残联、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 |
81 |
无障碍环境支持 |
残疾人、老年人等 |
推进公共场所和设施无障碍改造;对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继续开展无障碍改造;逐步开展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无障碍信息服务。 |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残联 |
附件2
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序号 |
重 点 任 务 |
责 任 单 位 |
1 |
完善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建立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制,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机制。 |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2 |
推动基本公共教育领域发展指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有效落实。 |
教育部牵头,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3 |
推动基本劳动就业创业领域发展指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有效落实。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4 |
推动基本社会保险领域发展指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有效落实。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5 |
推动基本医疗卫生领域发展指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有效落实。 |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分别牵头,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6 |
推动基本社会服务领域发展指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有效落实。 |
民政部牵头,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7 |
推动基本住房保障领域发展指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有效落实。 |
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8 |
推动基本公共文化体育领域发展指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有效落实。 |
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国家文物局分别牵头,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9 |
推动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发展指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有效落实。 |
中国残联牵头,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10 |
开展贫困地区脱贫攻坚。 |
国务院扶贫办牵头,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11 |
重点帮扶特殊困难人群。 |
民政部牵头,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12 |
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城镇常住人口全覆盖。 |
公安部牵头,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13 |
缩小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差距,提高区域服务均等化水平,夯实基层服务基础。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14 |
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中的关系。 |
中央编办牵头,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15 |
大力发展社会组织,支持其承接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和政府委托事项。 |
民政部牵头,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16 |
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
财政部牵头,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17 |
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18 |
鼓励发展志愿和慈善服务,扩大基本公共服务供给。 |
民政部牵头,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19 |
加大财政对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力度,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
财政部牵头,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20 |
加强公共服务人才培养培训。 |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21 |
促进公共服务人才合理流动,提升基层人员能力。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22 |
加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 |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牵头,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23 |
建立健全公共服务标准体系。 |
质检总局牵头,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24 |
加强公共服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强化社会信用体系支撑。 |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25 |
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综合评估指标体系,推进统计信息库建设,开展年度统计监测。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牵头,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26 |
组织规划评估,加强绩效评价和监督问责。 |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