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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2017-09-04 来源:粮食局网站
点击下载全文:   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实施方案.doc 

国家粮食质量安全

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适应粮食收储制度改革,规范粮食流通秩序,优化粮食供给结构,发展绿色优质粮食产品,减少粮食产后损失,增加农民收入,着力解决粮食质量安全预警监测与检验把关能力不足、基层粮食质检机构严重缺失的问题,提升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水平,保障国家粮食质量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建立完善的粮食检验监测体系

在“十三五”期间,建立与完善由6个国家级、32个省级、305个市级和960个县级粮食质检机构构成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以下简称粮食质检体系),实现“机构成网络、监测全覆盖、监管无盲区”和国家、省、市、县四级工作联动。监测覆盖面提升60%以上。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统计制度,建成全国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电子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工作效率显著提升。全面核准核定粮食质检工作任务,理顺粮食质检经费来源渠道,确保粮食质检体系健康良性运行、履行职责、发挥作用。以点带面,基本实现第三方检验。粮食产品综合合格率提升5%以上。

2017年,重点在粮食年产量10万吨以上或人口在80万以上的县(市区)建设粮食质检机构160个左右,同时建设40个市级粮食质检机构。2018年,重点在粮食年产量5~10万吨或人口50万~80万的县(市区)建设粮食质检机构500个,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统计制度和1个全国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电子信息平台。2019年,建设6个国家级、32个省级、265个市级和300个县级粮食质检机构。其余县(市区)由市级粮食质检机构(或相邻县级机构)覆盖。地方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调整,形成以“省级粮食质量监测中心为核心、区域重点粮食质量监测中心为支撑”的粮食质量监测体系。

二、健全强化粮食质检体系运行机制

粮食质检体系要形成上下联动、横向互通的功能配置和运行机制。

确立功能定位

国家级粮食质量监测中心。除具备省级粮食质量监测中心的功能外,还要承担粮食质量安全政策、法规、规划、标准及技术规范的研究与制修订,承担相关技术指导、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工作。

省级粮食质量监测中心。主要承担粮食质量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和快速反应机制研究,开展粮食质量安全调查、品质测报和监测,提供相关的检验把关服务,为发展“三农”和农户科学储粮提供技术服务,协调、指导域内市、县级粮食质检机构的业务工作,收集粮食质量安全及生产灾害等动态信息,提出有关工作建议和意见。依据国家和行业粮油标准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具备检验各种粮食质量指标、品质指标和安全指标的能力。

市级粮食质量监测站。主要承担粮食质量安全调查、品质测报和监测,开展相关的检验把关服务,协助与支持省级粮食质量监测中心开展相关业务工作,以省级粮食质量监测中心为示范,不断拓展工作业务范围。依据国家和行业粮油标准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具备检验主要粮食质量指标、品质指标、主要安全指标和域内必检指标的能力。

县级粮食质量监测站。主要承担粮食质量安全调查、品质测报和监测,开展相关的检验把关服务,协助与支持省级粮食质量监测中心开展相关业务工作,承担下乡、进企业扦样和原始样品转送。具备检验主要粮食质量指标、主要品质指标和主要安全指标快检筛查的能力,同时具备原始样品转送能力。

明确检验任务

检验任务主要包括:收获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调查和品质测报,被检样品直接向农户购买;收购入库环节的质量把关检验,对粮食企业自检结果实行抽查核对检验,对安全指标实行批量检验,对储备粮以及其他政策性粮食实行平仓检验;储存环节的例行抽查检验;销售出库环节,对粮食企业自检的结果实行抽查核对检验,对超期储存粮实行鉴定检验,对安全指标实行把关检验;进入粮食交易平台的,须经准入检验;成品粮销售环节,对军供粮、救灾粮、“放心粮油”等实行抽查检验;对全链条的“中国好粮油”和其他流通渠道销售的成品粮油,实行跟踪抽检或随机抽检。

开展第三方检验

依托粮食行业专业优势,按照积极服务于社会和公正检验原则,开展第三方检验监测服务。第三方粮食质检机构的资质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报国家粮食局备案。第三方检验的内容主要包括:平仓检验、鉴定检验、准入检验和仲裁检验等,以及法律、政策和粮食、财政等相关行政部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内容。逐步开展第三方品质鉴定。

做好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按照保障粮食质量安全、促进绿色、优质粮食发展的要求,各级粮食质检机构要承担并做好收获和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监测内容主要包括:质量等级、内在品质、水分含量、生芽、生霉等情况,粮食生产和储存过程中施用的药剂残留、真菌毒素、重金属及其他有害物质污染等情况。各级粮食质检机构每月向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1次监测结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制订预案,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排查,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同时,各级粮食质检机构每月将监测结果汇总逐级报至省级粮食质量监测中心,省级粮食质量监测中心在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每季度对本省(区、市)粮食质量安全形势做一次全面分析评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各级粮食质检机构向上级报送监测结果的同时,报告同级财政部门,检查出的问题、风险隐患等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办报告。

(五)提高粮食质检工作水平

在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和统筹协调下,强化粮食质检机构的系统性,确保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工作任务饱满,粮食质检机构良性健康运转。粮食检验实行粮食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责任制,检验人应依法依规对粮食进行检验,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对检验数据和结论负责,检验机构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检验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向社会、本级政府相关部门、上级政府相关部门发布、转送、上报粮食质量安全信息,确保信息可靠、管用。在粮食流通行业全面推行“索证索票制度”。

三、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开展粮食质检体系建设是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关乎粮食绿色优质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乎保障粮食供给、规范流通秩序、提升中国粮食竞争力,关乎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各级财政、粮食部门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切实把开展粮食提质增效建设作为十分重要、十分迫切的任务抓实、抓好。

(二)用好各项资金财政补助资金统筹用于配置检验仪器设备、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有关高校、中央企业的粮食质检机构由所在省统筹安排。

(三)强化组织领导。各省级粮食、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协调域内粮食质检体系建设工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成立粮食质检体系建设工作组,明确负责人,对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工作承担具体监管责任。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履职监督,将粮食质检体系建设工作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范围,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工作落实、取得实效。

(四)加强粮食质检队伍建设。选拔素质好、作风硬、专业对口的人员进入粮食质检队伍,大力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在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基础上,实行体现粮食质检工作专业性、技术性特点的工资福利政策,创造条件把专业技术人员留在基层粮食质检第一线。

(五)严肃工作纪律。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要求,厉行勤俭节约。坚持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工作原则,对弄虚作假、谎报瞒报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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