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粮食收储制度改革后,政府主导的政策性收储将逐步淡出,收购主要靠各类市场主体,价格由市场决定,农民直接面对市场,对产后服务提出了新的更多的需求。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87号)中“建设一批集收储、烘干、加工、配送、销售等于一体的粮食服务中心”有关要求,财政部和国家粮食局决定从2017年开始实施“优质粮食工程”,开展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为种粮农民市场化收储创造条件。
一、主要目标
针对市场化收购条件下农民收粮、储粮、卖粮、清理烘干等诸多难题,通过整合粮食流通领域的现有资源,建立专业化的经营性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有偿为种粮农民提供“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代加工、代销售”等“五代”服务。从2017年起开始建设,力争在“十三五”末实现全国产粮大县全覆盖。建成布局合理、能力充分、设施先进、功能完善、满足粮食产后处理需要的新型社会化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应形成专业化服务能力,并达到以下目标:
增强农民市场议价能力。建成产后服务中心通过向农民提供保管等服务,为农民适时适市适价卖粮创造条件,增强议价能力。产后服务中心还应能及时向农民传递市场信息,疏通交易渠道,帮助农民卖好价。
促进粮食提质进档。产后服务中心要通过提供专业化的清理、干燥、分类等服务,大幅度提高粮食保质能力。按市场需求分等定级、分仓储存、分类加工,有效保障粮食质量,为实现优质优价、增加绿色优质粮食产品供给创造条件,通过市场带动农民增收。
推动节粮减损。通过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和农户科学储粮设施建设,使农民手中收获的粮食得到及时处理、妥善保管,大幅减少农户储粮损失率。
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通过整合产后服务资源,形成完整的服务链,提升农业的专业化水平,促进农村第三产业发展,提高服务效率和劳动生产率,增加农民收入。
二、主要内容
建设产后服务中心主要以整合盘活现有仓储设施等资源为重点,在保证必要的服务功能前提下,结合实际需要,选择确定建设内容,改造、提升功能,发挥技术、人才等优势。一般不得新建仓容,基建部分以维修改造为主。鼓励推广使用先进的粮食处理新技术、新设备。
建设范围包括:一是产后干燥清理设备。改造提升老式粮食烘干机及水分、温度在线检测、自动控制等功能;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粮食烘干设备、移动式烘干机、就仓干燥系统、热泵通风干燥器,配置旋转式干燥机,配置粮食(湿粮)清理、色选、玉米脱粒机等。二是必要的物流仓储设施。配置接收、发放、输送、装卸、通风设备及必要的运输车辆等,建设与烘干机配套必要的罩棚、晒场、地坪等配套设施,维修改造必要的仓储设施。三是粮食质量常规检测仪器设备,以及与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连接的网上交易终端等设备。同时,要继续实施农户科学储粮,为农户配置实用、经济、安全、可靠的科学储粮新粮仓、新装具。项目具体建设应参考《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技术指南(试行)》的要求。
相关省(区、市)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品种、不同主体的实际情况,产后服务中心的布局可根据粮食生产的集中度、粮食产量和服务功能的辐射半径,合理确定其建设规模、数量,并因需配置设施设备。原则上,东北地区每个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年服务能力应在5万吨以上,黄淮海、华北主产区的应不低于3万吨,南方稻谷主产区及其他地区的应不低于1万吨,各地可根据具体实际参照调整。
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应依法依规用地。兴建各类设施原则上不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尽可能使用存量建设用地,鼓励充分利用现有粮库空余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应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对于农民合作社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过程中所必需的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按《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规定,可按设施农用地管理。
坚持为种粮农民提供服务,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诚信高效”的运行机制,构建统一规范、统一标识、统一服务内容的区域性粮食产后服务网络,为农户提供全方位、全链条的服务,打造区域公共服务品牌。
三、建设主体
原则上一个县应有2家以上的建设主体,有利于市场竞争、防止垄断。各地要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独立建设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农民合作社作为建设主体的应符合以下标准:成员在100户以上。东北地区土地流转面积5000亩以上,粮食产量2500吨以上,其他地区土地流转规模1000亩以上,粮食产量500吨以上。具备符合当地产后服务中心年服务能力的仓容要求(可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获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能力强,聘请专业的管理人员,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独立建设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的农民合作社应具有建设用地,并具备筹资能力。
同时兼顾粮油加工企业等其他主体。粮油加工企业一般年加工能力达到5万吨及以上,具备符合当地产后服务中心年服务能力的仓容要求,在当地具有一定数量的粮油订单面积,并且订单履约率达到30%,有实力的粮油加工龙头企业。
鼓励和支持产后服务中心与农民合作社、村级集体组织等采取合作、托管、订单、相互参股或签订协议等多种方式,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四、服务功能
粮食产后服务中心一般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产后服务功能和经营管理能力,打造农民需要的粮食产后服务功能,为农户开展“五代”服务。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服务范围扩展到提供市场信息、种子、化肥等和融资、担保服务,发展“粮食银行”,推广订单农业等业务。
(一)清理干燥。依托粮库配套清理干燥设备,建多粮种多用途的烘干设备、“就仓干燥”设施、旋转式自然干燥机,也可以配备移动专用干燥设备,为农民提供粮食清理干燥服务,提高粮食质量,促进农民增收,减少产后损失。
(二)科学储粮。对基层粮库特别是收纳库进行改造,为农户提供储粮服务,具备条件的可按农户需求开展分等定级、分仓储存服务。为完善产后服务体系,结合实际需求继续实施农户科学储粮,加快解决东北地区“地趴粮”等问题,进一步提高农户科学储粮能力。
(三)运输销售。配备必要的运输工具,为种粮农民提供运粮服务。利用连接市场的优势,为农民提供市场信息,开辟市场渠道,开展售粮服务,帮助农民卖个好价钱。支持产后服务中心成为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的会员单位,为农户直接开展网络售粮,减少流通环节,降低交易成本。
(四)加工兑换。以加工企业为主体设立的产后服务中心,可直接为农民开展代加工和兑换服务,延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促进增收。其他类型的主体,可依托仓储、烘干等设施扩展加工生产能力,为农民提供代加工服务。
此外,向农民宣传国家粮食收储和优质优价等政策,推广适用技术,指导农民科学储粮以及对粮食分档升值,引导农民调整生产结构,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生产等。
五、保障措施
(一)科学规划项目建设。按照2020年实现产后服务全覆盖的目标要求,坚持需求导向、为农服务,面向基层、近民利民,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实际需要科学规划。项目建设要突出重点,向粮食产量多和商品率高、产后服务能力缺口大、粮食收储市场化程度高等的产粮大县倾斜。要对总体建设规模、年度分解任务、功能设计、点位分布等进行合理规划,根据粮食生产的集中度、粮食产量和服务辐射半径合理确定项目点和数量。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实行滚动方式分批建设,根据确定的建设规模,服务中心建设数量1000个以上的省(区、市)在 3-4年内完成,建设数量300-1000个的省(区、市)在2-3年内完成,其他省(区、市)在1-2年内完成。各省(区、市)内按照整县推进的原则,集中连片组织实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县和项目应确保12个月内完成建设任务。
(二)投资来源与财政支持。产后服务中心建设投资以企业投资为主。地方财政根据本地实际,按照实施方案整合相关资源,统筹安排部分资金支持项目建设,以确保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好、管好、用好。
(三)发挥中央大型粮食企业的作用。最大限度利用全社会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中央大型粮食集团的下属企业按在地原则,直接向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符合条件的应纳入省级实施方案,建设内容、建设投资及中央财政补助由省级财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中央财政补助计入本省(区、市)补助总额。
(四)结合精准扶贫开展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建设要结合国家扶贫开发工作,向产粮大县中的贫困县倾斜,要精准实施农户科学储粮,促进贫困农户减损增收脱贫。
(五)加强粮食产后技术服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中“建立农村粮食产后科技服务新模式”要求,面向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等选派一批粮食行业科技特派员,专项开展粮食产后干燥、储藏、加工减损、农户储粮等技术服务和推广,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粮食收储技术水平。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托科研机构、院校、质检机构、设备制造企业等,选派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每个项目建设县选派1-2名,为产后服务中心与农户提供技术服务。
(六)评估、评价实施效果。项目建设方案要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预评估,项目全部建成后要对项目实施成效及时开展总结和后评价。评估、评价内容包括:本地区粮食产后清理、干燥、收储、销售等能力和专业化服务水平;粮食产后节粮减损、农民增收等方面取得的成效;促进粮食提质进档、实行优质优价等情况。
(七)任务分工。省级粮食、财政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优质粮食工程”补助资金情况,结合本省实际,按照产后服务中心逐步全覆盖的总体目标、建设范围和条件等要求,统筹本地区各产粮大县的建设任务、项目和内容,突出重点,合理确定年度建设项目规模数量,进一步修改完善本省实施方案后报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备案,作为验收考评依据。省级粮食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验收和使用等进行指导和监督,制定《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建立省级技术咨询专家团队,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技术指导,要深入研究项目运行管理机制,制定《粮食产后服务体系运营管理办法》。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资金,并及时拨付资金、加强资金监督使用。各地要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完善责任落实机制,细化落实责任,实行专项督导,严格监管项目质量、进度和建设内容,要将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成效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内容,建立绩效追踪问责、全程监管制度,做到干成事、不出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项目建设原则上以县为单位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作为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组织财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需求摸底调查、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具体承担建设管理、项目验收、设施信息档案管理、总结上报等工作。
(八)实行阳光操作。项目建设工作全程公开,简化程序,加强服务。支持政策、主体选择、资金补助、项目验收等向社会公开透明,相关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补助政策规范高效、廉洁实施。项目主体须按照项目申报方案和建设实施方案执行,及时组织项目实施,不得随意调整建设内容和资金安排,不允许改变项目用途。项目建成后及时验收,县政府成立由粮食、财政等部门组成的验收工作组,按照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验收的具体要求,开展验收工作。在项目建设前、建设中和建成后应拍照存档。
六、进度安排
实施方案由省级粮食、财政部门共同上报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在各省份报送建设实施方案申报材料、财政部和国家粮食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重点支持省份名单后,今年获得中央财政支持的省份按下达的中央财政补助计划,重新修改、完善优化《实施方案》,在规定时间内报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备案。
各级粮食、财政部门要把建设粮食产后服务体系,作为加快推进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精心谋划、抓好落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建设中的问题,认真探索、积累经验、有序推进,为提升国家粮食安全的保障水平和能力、促进农民增收发挥积极作用。